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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送达地址即便诉讼文书被退回,仍然视为送达!

发布日期:2020-11-07    作者:张颖律师
双方签订的合同对于送达地址约定诸如“合同项下的任何通知或各种通讯联系均应以书面形式按本合同封面记载的地址、电传号或其他联系方法送达对方”等内容的,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进入诉讼程序后,人民法院依据上述合同约定的送达地址向当事人送达诉讼材料被退回,退回之日应视为送达之日。
       案涉合同对于送达地址约定“合同项下的任何通知或各种通讯联系均应以书面形式按本合同封面记载的地址、电传号或其他联系方法送达对方”,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张剑羽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进入诉讼程序后,原审法院依据案涉合同约定的送达地址向张剑羽送达诉讼材料被退回,退回之日应视为送达之日。在此基础上,原审法院为慎重起见,仍进一步向张剑羽公告送达诉讼材料,已充分保障了张剑羽的诉讼权利。据此,原审法院送达方式并无不妥,其送达程序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张剑羽提出的该项再审申请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民申20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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