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送达地址即便诉讼文书被退回,仍然视为送达!
发布日期:2020-11-07 作者:张颖律师
案涉合同对于送达地址约定“合同项下的任何通知或各种通讯联系均应以书面形式按本合同封面记载的地址、电传号或其他联系方法送达对方”,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张剑羽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进入诉讼程序后,原审法院依据案涉合同约定的送达地址向张剑羽送达诉讼材料被退回,退回之日应视为送达之日。在此基础上,原审法院为慎重起见,仍进一步向张剑羽公告送达诉讼材料,已充分保障了张剑羽的诉讼权利。据此,原审法院送达方式并无不妥,其送达程序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张剑羽提出的该项再审申请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民申2088号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 合同约定诉讼文书送达地址具有法律效力
- 最高法院: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合同约定地址可作为诉讼文书送达地址)
- 好消息!最高院新规:合同约定地址可作为诉讼文书送达地址(彻底解决送达难题-全文【法发
- 公司前台签收并不意味着诉讼文书的送达
- 当事人就诉讼所涉合同、往来函件中明确约定的送达地址承担有效送达的法律后果
- 合同约定诉讼文书送达地址具有法律效力
- 当事人就诉讼所涉合同、往来函件中明确约定的送达地址承担有效送达的法律后果
- 最高院:当事人拒绝接受诉讼文书时如何送达?
- 法院把诉讼文书留在诉讼代理人的办公场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应视为送达
- 约定送达地址即便诉讼文书被退回仍然视为送达!
相关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