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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被告熊某某南昌不当得利争议案胜诉

发布日期:2020-11-13    作者:涂宗华律师
摘要: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依据而获得不当利益,对于存在法律依据的获得以不当得利起诉败诉的风险很大。实践中,应当怎么辨别法律关系,找准切入点呢?
审理法院: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宗华,江西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简介:原告邹某某与被告江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熊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邹某某与被告熊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涂宗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邹某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人民币78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从被告某公司承包黑龙江省哈尔滨某农场的中央储备粮建某建仓项目,工程现已结束,某直属库将工程款拨付给被告某公司,而被告某公司将工程款错误拨付给被告熊某某而不是原告,原告无奈,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向人民法院起诉。
承办过程:本案原告选择的案由为不当得利纠纷,经承办法官释明,原告代理律师仍然坚持以不当得利诉讼。作为被告的代理律师,我们认为:原告以这一案由起诉明显不妥,理由是原告与被告熊某间存在多年数十笔的经济往来,涉及多笔借款,多笔垫资,经济情况非常复杂,并非简单的没有法律依据获得不当利益,明显不符合不当得利的特征,其中部分借款被告在此之前已经起诉了原告并获得了胜诉,被告律师认为不构成不当得利的这一观点得到了法官的认可,最终法官也正是以此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涉及金额达780万元,对被告来说意义重大,被告代理律师正是抓住了原告在案由上的不稳定最终赢得了诉讼。
判决时间:2020年10月14日
审判结果:涂宗华律师代理被告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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