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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律师在破产业务中的角色

发布日期:2020-12-12    作者:上海君澜律所俞强律师
破产或破产案件是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破产法规定清理债务。大致包括和解、重整、和破产清算三种程序、三个阶段,在它们之间,存在一定的可转换性,当事人有一定程度的选择自由。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就同时指定了管理人,律师事务所依法可以担任管理人,律师此时的职责,不仅维权,而且转向经营管理、执行决策方面的改变。
破产管理人是指破产案件中,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全面接管破产财产并负责对其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的专门机构。在我国现行立法中又被称为“破产清算组”。俞强律师介绍,在破产案件中,破产财产的管理和清算工作沉重繁杂,大量的法律事务与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非法律事务相掺杂,远非法院的人力、物力所能胜任,而且法院作为独立的司法机关,具有公法上的性质,对破产财产的管理、变价、分配等工作却为私法上的事务,因而不宜由法院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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