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区政府的行政诉讼案件能在中级立案吗?
发布日期:2020-12-15 作者:张静律师
律师解答:是的,法律规定被告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由中院管辖,区政府的行政级别就相当于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故由中院管辖。
判决书节选: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第十五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二)海关处理的案件;(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本案应以南岗街道办确定级别管辖,不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而是属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根据广州地区行政案件集中管辖改革的实际情况,应由广州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综上所述,裁定本案移送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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