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合伙未经清算,合伙人能否要求分割财产?
发布日期:2021-01-08 作者:姚雷律师
本文不惴浅陋,分析如下:
一、个人合伙未经清算,合伙人不得要求分割合伙财产。
裁判要旨:周立新与郭久村签订《合作协议书》,依法形成合伙关系。周立新作为合伙人,起诉请求解除与郭久村的合伙关系并分配合伙利润,但双方之前并未对合伙财产进行清算,且因其未实际参与管理合伙事务,无法提供合伙期间的相关资料,导致鉴定机构对本案合伙财产的盈亏无法鉴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应由周立新承担不利后果。即便周立新确实与郭久村就一方单独经营管理合伙事务有约定,周立新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起诉时双方合伙经营项目资产的具体状况。
案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周立新、郭久村合伙协议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17)最高法民申2112号]
二、未经清算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更不得直接请求返还投资款,属对法律理解错误。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54条规定:“合伙人退伙时分割的合伙财产,应当包括合伙时投入的财产和合伙期间积累的财产,以及合伙期间的债权和债务。入伙的原物退伙时原则上应予退还,一次清退有困难的,可以分批分期清退;退还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折价处理。”该条并未确立合伙关系结束时必须经过清算程序才可分割合伙财产。何晏认为未经清算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更不得直接请求返还投资款,属对法律理解错误。(文章摘自网络,若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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