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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合伙未经清算,合伙人能否要求分割财产?(三)

发布日期:2021-01-08    作者:姚雷律师
三、个人合伙没有清算,法院可按照合伙出资比例确定分割收益。
   裁判要旨:由于合伙收益未经结算,无法确定,二审判决综合本案全部案件事实,参照《联合试运转备案登记表》记载的投资数额按照合伙出资比例确定何贵祥、何书祥、张天帮的收益,在利益衡量上并无明显不当,邹林波再审提交的证据并不足以推翻二审判决的认定。关于法律适用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合同解除属于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一种情形,二审判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并无明显不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五十四条和第五十五条不存在适用上的非此即彼之关系,在合伙关系终止的情况下,对合伙投资及收益予以分配符合合伙的法律特征。
   案件来源; (2017)最高法民申2818号。
   综上,个人合伙是否必须要经过清算才能分配合伙财产,属于司法实践中长期严重矛盾的判决。为解决上述矛盾,建议在合伙协议中约定清算人的选任,由清算人出具清算报告作为合伙人分割合伙财产的依据。(文章摘自网络,若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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