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法之廉政文化解读
发布日期:2004-09-1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慎权省权
行政许可自古有之。我国封建社会重农抑商,国家垄断盐铁的生产和经营,未经政府许可不得经营。世界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经历几次大的经济危机后,对经济事务干预的行政许可事项日渐增多,如公司兼并、垄断等。我国的行政许可制度始于建国初期,滥觞于改革开放以后。受全能政府、管制政府观念和部门利益的支配,行政许可权渐渐演变为政府、部门所有,以许可代替管理,以收费、罚款代替管理,行政许可事项几乎无处不在。一些地方、部门和腐败官员甚至把行政许可作为谋取私利的手段。长期管制型政府的工作思维和模式,导致一些政府工作人员滋生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和衙门作风,从而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
行政许可法总结我国实施行政许可的经验教训,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吸收各国治理国家的先进理念,在行政许可法中贯彻慎权省权理念。
行政许可法规定,设立行政许可仅限于六个方面: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及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事项;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条件或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器材,需要按照技术标准、规范通过检验、检疫等方式审定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行政许可法还明确规定,具有下列四种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设立行政许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事项。
为避免行政许可设立“只生不死”现象,行政许可法第20条规定,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许可进行评价,认为通过社会组织和市场手段能够解决的,应当及时予以修正或废止。第21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法规设定的有关经济事务的行政许可,根据本地情况认为通过社会组织和市场手段能够解决的,报国务院批准后,可以在本行政区内停止实施。
行政许可法第26条规定,行政许可需要在行政机关内部设立多个机构办理的,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行政许可依法由地方人民政府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本级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一个部门受理申请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或者联合、集中办理。
职权法定
现代行政管理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政府权力由法而定,无法即无权。与传统的积极管理、权力扩张理论相比,这一原则更强调职权的法定性和本位性。没有法律的授权,即使存在权力真空,行政部门也不能自行扩张、设定权力。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特殊情况下,国务院及省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临时性行政许可,但事后必须及时提请权力机关制定法律、地方性法规或由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确认。设定行政许可,应当同时规定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条件、程序、期限。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委托机关应当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委托实施行政许可内容予以公告。
职权法定理论是对擅自设立行政许可项目、主张权力做法的否定,体现了与时俱进的精神品质。行政许可法关于行政许可职权法定的规定,严格限制了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最大限度地减少了掌握行政许可权力机关及工作人员利用权力“寻组”的机会。
责权统一
在长期以来的行政管理实践中,权力与责任脱钩,有权无责现象较为普遍;权力与利益挂钩,一些行政管理带有明显的趋利性。现代法制社会强调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权力运用的基本法则是“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
行政机关行使权力,同时也要履行职责。有多大的权力,就承担多大责任,没有无权力的责任,也没有无责任的权力。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
按照权责一致原则,行政许可法对行政机关违法设定、实施行政许可以及实施行政许可后不履行监督职责规定了严格的责任。具体包括两个方面: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委托他人实施行政许可的,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机关的行为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上级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机关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行为。行政许可法第27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向申请人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不得索取或者收受申请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相对人的监督。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可以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其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行政机关实施监督检查。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许可法建立的权责一致原则,对于强化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防止权力滥用必将发挥积极而又深远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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