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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法》立法背景下切实解决执行难若干重要问题探析(三)

发布日期:2021-02-07    作者:张梅律师

三、“执行难”问题解决的“切实”借鉴
  对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是司法程序中的关键一环,事关执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终实现。唯有认真借鉴、吸纳先进做法,方能找到良方、良药、良策。

(一)古代的“欠债还钱”
  欠债、欠钱不还不仅违法违律,而且挑战道德底线,是破坏生产和生活秩序的行为,在历朝历代、古今中外都是“难题”“问题”。
  在我国,唐代文学家张说在散文《钱本草》中如此描述“钱”:“味甘,大热,有毒。如积而不散,则有水火盗贼之灾生;如散而不积,则有饥寒困厄之患至。”唐代诗人寒山描述“债”:“欠负他人钱,蹄穿始惆怅。”“兄弟似冤家,心中长怅怏。”
  历朝都认同“杀人偿命,欠账还钱”,百姓都认为“天经地义”。在《秦简》之《司空律》中即有负欠官府债务无力清偿,须以强制劳役予以抵偿。《唐律疏义》作为历史上保存至今的最具影响力的封建法典,其律条规定:“百日不偿,合徒一年……更若延日,及经恩不偿者,皆依判断及恩后之日科罪如初。”《负债强牵财物条》规定:“诸负债不告官司,而强牵财物,过本契者,坐赃论。”《唐杂令》规定:“家资尽者,役身折酬,役通取户内男口。”《大清律例》规定,官府对于破产的商民,可以实施拘禁,债务人家族须在2个月以内返还欠债,否则要被判处劳役。
  各朝在民事执行中引入针对债务人进行体罚并辅之以刑事制裁的手段,是我国古代执行制度中最重要特征。
  在西方,古罗马法时期将“债”称为“法锁”,在债消灭之前,债权债务方都要受到这把“锁”的拘束。《拿破仑民法典》第19章第1节强制执行中规定:债权人对于债务人下列财产,得请求强制执行:一、债务人所有的动产及视为不动产的附属物;二、债务人所在不动产上的用益物权。1807年颁行的《法国民事诉讼法典》第5卷就专门对执行程序作了规定,德国紧随其后于1877年制定了民法典,至1898年共有涉及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1000多条。
  

(二)法国的“债务清偿”
  法国的执行机关主要由以下部分组成:执达员、检察院、公共力量单位等。根据《民事执行程序改革法》第7条、《司法组织法典》第311-12条设置执行法官,其职权由大审法院院长行使。法国与我国一样,也有“执行难”的问题。法国现行法律本着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原则,从手段和范围上完善和发展了债权人收集债务人情报制度。债权只有写入执行名义,才能启动扣押程序。执行名义,是指在判决或裁定上和公证文书上加盖的执行词句,其内容为“法兰西共和国命令全体司法执达官执行该判决或者裁定,各大审法院检察官予以协助,武装人员经合法要求时予以支援”。
  

(三)德国的“债务清偿”
  德国民事执行程序的法律主要包括《联邦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施行法》《关于强制拍卖与强制管理的法律》《关于债务人名簿的法令》《支付不能程序法》等。其中,《联邦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编,包括通则、对金钱债权的强制执行,对动产、不动产强制执行、分配程序,关于物之交付与作为、不作为的强制执行、代宣誓的保证与拘留、假扣押与假处分等等。在发现执行财产程序上实行代宣誓保证制度,若被执行人存在虚假陈述或拒绝宣誓,法院可以强制拘留甚至可以伪证罪追究刑事责任。
  

(四)英国的“债务清偿”
  英国在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前,由于被执行人提供其财产状况的资料不全或故意隐匿财产,再加上冗繁的执行程序以及执行法官的消极应对等因素影响,大量债权在判决生效之后无法获得及时实现。在英国,也存在执行难的问题,1998年,在英国郡法院判决登记处记载的112万份生效判决中,仅有1/4的案件获得有效执行;2001年,英国只有35%的生效民事判决能够得到执行,不能得到执行的生效裁判达到65%。在上世纪末英国对原执行财产发现程序进行了“沃尔夫改革”,明确要求自行调查财产是发现财产的主要路径。
  

(五)美国的“债务清偿”
  美国执行程序较为全面地贯彻当事人主义,法院除却化解执行纷争及主持听审程序外,较少介入责任财产的发现,执行官不担负执行财产的调查责任。在美国,当事人运用强制执行程序实现债权的比例也是很低的,1987年对新泽西州的11个郡进行的调查表明,已发布的民事执行令状中只有25%得到全部执行,得到部分执行的为7%,而其余的68%却完全没有得到执行。申请执行人在取得执行令状后,在向执行官提出执行请求时需一并提供被执行人详细的财产线索。美国允许申请执行人借助私人性质的收债人要求被执行人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收债人担负着调查被执行人财务状况的责任。若被执行人弄虚作假或拒绝询问,将因藐视法庭被科以罚款或拘禁。
  

(六)加拿大的“债务清偿”
  加拿大是一个联邦制国家,除了联邦法律以外,各省还有自己的法律体系。就强制执行立法而言,各省还单独制定了强制执行法令,如不列颠哥伦比亚省的《家庭赡养费执行法令》《法院裁判执行豁免条例》,艾伯塔省的《债权人法令》《豁免法令》《扣押法令》。加拿大生效裁判文书并非直接的执行依据,债务人有无财产可供执行是债权人能否实现债权的关键。加拿大的法院没有调查债务人财产的义务,债权人必须想方设法去寻找债务人的财产。为防止申请执行人自行调查权弱化,在必要时,该程序也可扩展运用于与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如被执行人的父母、配偶及其子女等。
  

(七)俄罗斯的“债务清偿”
  《俄罗斯联邦执行程序法》于1997年6月4日经国家杜马审议通过,于1997年7月3日付诸实施。该法第3条规定:“俄罗斯联邦司法警察和俄罗斯联邦各主体司法局司法警察负责强制执行法院裁决和俄罗斯联邦其他机关的裁决;司法警察—执行员的职责由本法、联邦司法警察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由此可见,俄罗斯联邦司法判决的执行由法院以外的、隶属于司法局的司法警察—执行员负责。各级执行机关负责人均由总统任命。办案司法警察—执行员负责法院的判决执行及法院的安全保卫,有权配备并使用武器,有权征用公民交通工具。
  

(八)墨西哥的“债务清偿”
  商业关系普遍建立在以家庭关系的熟人关系基础上,保持信誉对债务人很重要,进行信用惩戒是墨西哥执行的有效手段。拘留、追究刑事责任是推动执行的重要措施,但难以得到当地警察的有效协助,而且在执行过程中还容易遭受政治组织、武装组织的抵抗和干预,风险性很高。执行的主要障碍有:一是难以通知被执行人;二是积案太多,一般执行案件需要1-3年时间;三是自动履行的意愿低或无履行能力;四是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困难,以及被执行人恶意转移财产;五是评估拍卖耗时长,拍卖的成功率不高。
  

(九)越南的“债务清偿”
  2002年、2005年越南共产党中央政治局先后发布第08-NQ/TW号决议、第49号-NQ/TW号司法改革战略决议。司法改革必须坚持共产党的领导,以维护政治稳定为目标,实现国家权力统一行使。各级法院院长由各级党委常委会中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德高望重的成员担任。完善党委指导重大、疑难案件的处理机制,建立党组织与司法机关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协调机制。构建以法院为中心、以审判和执行为重点的现代化司法体系。中央财政负责司法部门的经费预算。实现执行辅助活动的高度社会化。增强执行员的权威和责任,使其在完成工作时更具主动性、独立性与责任感。
  

(十)我国香港地区的“债务清偿”
  我国香港地区实行以申请执行人为核心的当事人主义,是执行财产发现机制的基本特征,执行财产发现程序的启动以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为前提。为促使申请执行人有效合法地查明执行财产,法律亦赋予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询问被执行人的权利,若被执行人存在虚假作答、不披露、不履行债务以及逃避债务或拒绝询问的,法官可科以3个月以下监禁。
  

(十一)“债务清偿”的互鉴
  “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债务清偿”是“天经地义”的事,是公平正义“最后一公里”上的“痛点”“难点”。
  无论是古代“牵掣扣押”“保人制度”“劳役抵债”“宽恤免责”“以身折酬”“违契不偿”,还是英国、法国、美国、加拿大、俄罗斯、墨西哥、越南及我国香港地区生效裁判文书的执行,债务人有无财产可供执行,是债权人能否实现债权的关键。
  各国和地区都在不断强化执行立法、执行权威和财产查找的措施,不是执行人员需要权威,而是执行工作必须依靠、依赖法治权威,没有执行权的强大和公信力提升,问题将“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世界正变得“越来越小”“越来越平”,都共同面临“债务清偿”,兑现裁判和“债务清偿”在什么地方、什么国家都“难”,国外有的执行机构没设在法院,肯定没有“执行难”,设在法院的执行过程中有种种困难。站在怎样的“高度”,就能看见怎样的“风景”,办理了多少执行案件,就能感受到多少执行不易,“知彼知己,百战不殆”,在了解“难”和“失信被执行人”真实原因后躬身自省,作出更加超然明智的选择是精髓。
  只有把“尊重审判权利、遵循执行规律”作为推动工作的不竭动力,确保举措、立法符合客观实情,着力解决“力量短板”的问题,才能“守望”“相助”“攻玉”“克难”“解困”“突围”。
  20世纪70年代以来,在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信用信息公开立法、信用的社会责任机制逐步完善,成为“兑现”的保证。各国的执行体制改革和创新也从没有停止,机制和措施的创新都在强化,可借鉴之处也确实不少。
  2017年9月,世界第八届执行程序技术研讨会于在俄罗斯召开,主要议题是“执行领域的信息技术”。2019年1月,世界执行大会在上海召开,共同聚焦“强制执行的现代化发展”,大会通过了《世界执行大会上海宣言》。
  2019年8月,第十届强制执行国际大会在莫斯科召开,50多个国家和国际组织参会,围绕“执行现状及发展方向”这一主题展开了研讨。
  纵观“古代、现代”、域外国家及我国香港地区,对执行机制、财产查找和债务清偿都高度重视,进行比较研究与借鉴,值得消化与融摄,对实现“切实解决”的意义重大。众多专家提到“切实解决执行难”时攻坚克难的前沿性、瓶颈性问题,要统筹解决、大力解决。应对“中等收入陷阱”“百年之大变局”,需要继续坚定不移地改革开放,法治是最好的市场营商环境、最大的软实力,“切实解决执行难”是走向“大国、强国”之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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