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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车,判刑(2021年首例))

发布日期:2021-04-08    作者:王丽侠律师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这不仅仅是一句宣传语更是一种责任可很多人并不知道的是机动车的范畴不仅包括汽车还包含超标电动车(不含《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公告(2018年第7号)》文件实施前上蓝牌、白牌的部分电动车)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车也属于违法行为
事实上超标电动车酒驾问题已经成为了一种新的交通乱象所酿成的各种事故也是层出不穷
……近日,云和县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醉酒驾驶轻便二轮摩托车案也就是俗称的超标电动车案法院审理查明:
   2021年2月17日23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饮酒后驾驶轻便二轮摩托车,从云和县某餐饮店回其住处。车辆行驶至其住处附近停车时,翻倒并压伤吴某某的腿部。附近邻居听见呼救声后,前来将其扶起。吴某某主动要求报警,遂邻居帮忙拨打110报警电话。后救护车将吴某某送至云和县人民医院急救,民警前往医院采集血液样本。经鉴定,吴某某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267mg/100ml。
法院认为: 
   被告人吴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吴某某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云和法院综合考虑相关情节后,判决吴某某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十日,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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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酒驾带来的危害早已成为社会的共识,然而比起酒后禁开汽车的“常识”,酒后驾驶超标电动车却似乎成了不少人安全意识中的“盲区”,变成了无关紧要的小事。 

   本案提醒我们,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车不是小事,不可存有侥幸心理。很多公众认为超标电动车不像汽车管理严格,不会被抓、被罚,其实只要属于机动车范畴,就像醉酒驾驶汽车一样,可能会受到刑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延伸阅读
图片超标电动车就是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生产的电动车。2011年5月,公安部、工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四部委下发的一道通知,要求限期淘汰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

国标电动车必须满足:
整车质量不大于55kg;
车体宽度不大于0.45m; 
前后轮中心距不大于1.25m;
最高车速不大于25km/h;
车速达到15km/h时发出提示音;
鞍座长度不大于0.35m;
蓄电池标称电压不大于48V; 
电机功率必须不高于400W。
此外,必须具有脚踏骑行功能。而只要有一项规定不满足,都属于超标电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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