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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刚玻璃索赔与金刚玻璃维权的法律分析

发布日期:2021-05-01    作者:上海君澜律所俞强律师

3月31日晚,广东金刚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金刚玻璃,证券代码:300093.SZ)发布公告称,董事会于3月29日收到汕头市公安局送达的《拘留通知书》,董事庄毓新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刑事拘留。相关事项尚待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目前公司共六名董事,除庄毓新外,其余董事处于正常履行职务状态。
    自2018年6月起,庄毓新担任金刚玻璃董事,并因在金刚玻璃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中负有相关责任,受到证监会处罚。
    此事可追溯至2020年4月17日,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对金刚玻璃正式处罚,对金刚玻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金刚玻璃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庄大建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而庄毓新作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被证监会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查明的违法事实如下:公司在2015年至2017年期间通过伪造定期存款合同和虚构利息收款方式虚增利息收入,通过虚构销售业务方式虚增销售收入及回款,并通过虚增产量分配真实成本的方式虚增营业成本。通过上述方式,金刚玻璃于2015年、2016年、2017年分别虚增利润6205.34万元、4987.67万元、610.71万元,分别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072.90%、622.26%、28.04%。
    此次董事被刑事拘留,意味着金刚玻璃信息披露违规不仅需要承担虚假陈述的侵权民事责任,还可能涉及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认为,股民追究金刚玻璃虚假陈述的侵权民事责任,暂定为在2015年8月21日到2019年1月25日之间买入金刚玻璃(300093)股票,并且在2019年1月25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可通过微信小程序“俞强律师”或“君澜股票索赔登记网”进行在线登记报名。相关责任人员可能涉及的罪名为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该罪是指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和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披露或者不按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的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刑法修正案(六)》修改后增加的“其他重要信息”主要指能使股东或其社会公众决定或者改变投资决策的对公司经营管理影响重大而一般不在财会报告上反映的重大信息,比如公司、企业的重大债务、债权人的情况、公司合并、分立等事项。
    在目前强监管的背景下,上市公司因证券市场上的违规行为接受监管机构处罚,乃至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并不少见。近年来,司法机关与监管机构多次发声,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加大了违规披露、不披露行为的惩罚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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