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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事审判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价值及规制策略

发布日期:2021-05-09    文章来源:互联网
摘 要: 随着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稳步推进,各项法律及制度的建设更加完善,人民法院的司法审判活动更加规范,司法公信力也逐步提高,但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其中之一就是民商事审判过程中法官运用自由裁量权时出现的滥用与偏差,这对司法裁判的权威性和最终效果将产生直接影响。因此本文就对民商事审判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规制展开探讨,分析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的影响因素及其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建议作为参考。

  关键词: 民商事审判; 法官自由裁量权; 规制;

  在民事案件审判过程中,审判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还存在滥用的情况,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受到自身的主观意识影响,或受到其他客观因素影响,导致在司法审判中无法保证合理使用自由裁量权,最终影响到裁判结果的权威性,带来了较大的社会负面影响。

  自由裁量权的性质,英国牛津法律词典中将其定义为法官具有酌情做出决定的权利。也就是说,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可以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合法的行使裁量权,例如在具备多种可能结果时可以根据相应规则,在保证法律适用的前提下选择其一,或在无明确规定时,法官具备创设规则的权利[1]。但目前我国对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定义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如何约束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也已经成为社会各界都比较关注的话题,因此对民商事审判法官自由裁量权规制的探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民商事审判法官自由裁量权价值分析

  (一)法律价值

  在民商事审判过程中,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是具备正当性基础的,《民法总则》中就赋予了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规定,还有在《合同法》中也明确规定了法官自由裁量权。自由裁量权之所以存在,是因为法律在制定时还存在一定的漏洞,比如民商事单行法,虽然经过修订,但仍可能存在法律规范局限性,因为漏洞而无法有效地裁决部分社会纠纷和冲突,因此给予法官自由裁量权是必要的。

  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法律价值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弥补法律滞后性。社会不断前进、变化,而法律规范又相对保守、稳定,对一些新型的民商事法律关系不能及时启动立法程序,这就需要法官来行使自由裁量权,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遵循法律依据,保证公平公正的前提下来弥补法律漏洞[2]。


民商事审判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价值及规制策略


  第二,解决具体法律规范在实施中存在的无法覆盖全部个案的问题。一般情况下,法律规范一般适用于典型的规范性案件,对于一些非典型案件则不具备完全的适用性,例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中存在大量《合同法》《建筑法》等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特殊情形,如果纯粹依据规定,将陷入无法可依的局面,只能在个案中通过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以期达到个案的公正。再比如《合同法》中,关于质量标准规定“按照通常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而这个标准就需要法官来进行自由裁量。

  第三,建立民商事法律统一机制,当法律规范和现实因素存在冲突的情况下,民商事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要根据相应的法律规范来做出判决,但由于理论和实务不一样,不同的法院,不同法官也许会做出不同的判决,导致司法尺度不统一的问题,对法院公正性、法律权威性带来直接影响,因此就需要建立一个统一的机制,来保证民商事主体合法权益[3]。

  (二)社会价值

  在具体的民商事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需要遵循法律原则和法律精神来行使自由裁量权,确保案件判决结果得到社会公众认可。自由裁量权在行使的过程中,正确与否,适度与否,都取决于法官自身的职业操守,以及对法律基本原则,法律精神的把握程度,还存在一定的法外因素,如果行使得当,就能保证社会的公平正义,反之就会损害法院执法形象,因此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需要权衡利弊,保证公平公正的处理纠纷[4]。为了保障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自由裁量权的价值需要与其保持一致,将法律原则性和法律的灵活性相结合,在人民群众对法院裁判信任的基础上,行使自由裁量权,体现出司法价值和司法功能,树立司法权威,判决结果才会受到尊重,得到执行,降低申诉人的上访率。

  二、对民商事审判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规制策略

  虽然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具有积极的法律价值和社会价值,但如果法官行使不当,也会带来一定的消极影响。在民商事审判过程中,法官的专业水准、道德品质、个性以及外部压力等因素,都可能对自由裁量权的判定结果带来一定影响,因此加强对民商事审判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规制非常有必要,只有在遵循法律原则和法律精神,保证司法公信力和权威性的基础上来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解决争议问题,才能有效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及社会利益。

  (一)完善司法解释和界定

  自由裁量权是因为法律的局限性而具有存在的价值,对自由裁量权的规制首先就是要加强规则的制定,确保司法解释和界定时严谨、周详,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要避免使用模糊的用语,或对法律规定进行随意解释,减少自由裁量空间,尤其是在民商事审判过程中,人民法院针对比较突出、典型的案件应制定出自由裁量权行使的指引规则,为审判提供可依据的指导制度,为法官对裁量权的行使提供引导作用[5]。如在《合同法》中,“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可以解释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实际损失的130%”,通过明确的数据来解释法律条款,有利于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

  (二)建立完善的自由裁量权运行机制

  建立完善的自由裁量权运行机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点:

  第一,从立法上进行规范。首先明确自由裁量权的合法性,对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主体,对象,范围等进行明确的规定,例如行使的主体是法官,行使的方式包括程序和实体两方面,其中程序主要指的是立案、证据调取、财产保全等方面,实体是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事实认定包括举证责任分配,适用法律包括法律规范选择等,在个案处理时的自由裁量。在对自由裁量权范围界定时,仅包括在法律明文规定下,根据案件的事实情况由法院裁量,包括法定范围,限度等,例如对侵权责任比例划分,当法律规范在一般条款或概念不确定的情况下可以行使裁量权,如果法律规定明确的情况下则不在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内[6]。

  第二,在执法中进行规范。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需要遵循法律原则,符合法律规定,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执行,同时还要遵循公平公正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合理性原则等,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国家利益及社会利益,同时还应遵循生命利益要高于财产利益,公共利益高于个人利益的原则。另外,在自由裁量权行使的过程中,法官还需要考虑法理、司法政策、社会效果等多方面的因素,不得违背社会生活中的经验法则和常识。为了保障法官对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合理性,还要建立完善的保障机制,在同一法院或上下级法院之间,要建立统一的信息沟通交流机制,确保裁判标准统一,减少审判中的分歧。

  第三,加强对自由裁量权行使的监督。为保证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还要建立一套对应的监督保障机制,对法官权利的监督和制约,可以通过法院内部监督以及外部监督的方式,内部监督应坚持审判公开性原则,要求法官对事实认定和裁量过程公开[7]。另外还要加强对审判过程的监督和管理,在法官行使审判权利的时候,审判委员会应当监督和指导,对于重大,或疑难类的民商事案件在审判时,如需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应提交审委会研究决定,在研究通过后方可行使,避免权利行使随意性。

  (三)提高法官职业道德和思想道德水平

  在民商事审判过程中,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主体为法官,因此法官自身的职业道德修养和思想道德水平在一定程度上会直接影响到案件审判的公正性,要确保自由裁量权正确行使,以及行使适度,就要提高法官的综合素质,包括良好的职业道德,较高的法律教育背景和专业技能,品格正直等,才能确保司法公信力[8]。在建立高素质法官队伍时,可以通过法官遴选、或书记员制度等,提高法官任职资格、学历等职业门槛,同时还要加强对法官司法理念的培养,提升法官的公平、公正意识,法治精神,加强法官的业务交流和培训,提高审判技能,才能确保自由裁量权行使时最大限度的实现审判效果的公平和正义。

  (四)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要保证法官能够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还需要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法律监督机关及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在司法审判中要杜绝非司法力量对法院审判的干扰,媒体部门要把握舆论喉舌的传播尺度,不得通过报道形式向公众传递模糊,引起公众猜测的审判结果,避免对法院的审判工作造成干扰,确保法官正当行使权利,提高审判公正性和司法的公信力。此外,针对民商事审判中的人情案和关系案,为了避免人情关系影响到审判公正,还要进一步强化司法公信力,从全局角度和宏观角度出发,建立健全相关规定,加强舆论导向,形成全社会对人情案、关系案的自觉抵制氛围。

  三、结语

  综上所述,民商事审判中法官自由裁量权是为了解决法律规范在具体实施中存在的短板和不足,法官在遵循法律原则和法律精神的前提下行使适当的自由裁量权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保证国家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具备较高的法律价值和社会价值。通过规制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可以最大程度上保证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的公平、正义,有效强化司法公信力,提升人民法院的权威和形象。

  参考文献

  [1]江君华.探讨对民商事审判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规制[J].法制博览,2016(29):192.
  [2]向志勇.谁来保护法官的履职权益——民事法官自由裁量权与案件责任的冲突与协调[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2016,14 (02):112-117.
  [3]李旭丹,陈璐.论民商事审判中基层法官的自由裁量权[J].法制与社会,2013(24):135-136.
  [4]彭奕,彭小铮.涉外民商事审判中的自由裁量权探析——以金融危机应对和指导性案例为中心[J].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2,27(06):74-81.
  [5]荣学磊,余艺.对司法裁判偏离公正现象的法理分析——基于对民商事审判实证调查的视角[J].法学,2012(02):148-154.
  [6]郑青义.对民商事审判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规制——以司法公信力为视角[J].山东审判,2011,27(01):71-76.
  [7]林洁.防止“同案不同判”广东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J].政府法制,2009(12):8.
  [8]于飞.法官自由裁量权与涉台民商事法律冲突的协调和解决[J].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22(01):1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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