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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浦区福州路地块个体工商户非居住房屋征收补偿方案2

发布日期:2021-05-25    作者:方燕律师

(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五)《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规定》(沪房规范 [2018]5号)
    (六)其他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二、房屋征收的目的
 加快推进旧城区改建,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和环境。
    三、房屋征收的范围
    东至河南中路,南至广东路,西至山东中路、福建中路,北至福州路、汉口路。
    四、被征收房屋类型、建筑面积及用途的认定办法
 (一)房屋类型认定
 房屋类型以房地产权证书记载或公房管理部门摘录为准。
 (二)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
 对于已经登记的房屋,其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地产权证书和房地产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地产权证书和房地产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地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地产登记簿为准。
 对于未经登记的房屋,以相关批准文件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实际建筑面积小于相关批准文件记载的建筑面积的,以实际建筑面积为准。相关批准文件未记载建筑面积,以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房屋调查机构实地丈量的建筑面积为准。
 承租的公有非居住房屋,以租用公房凭证、房屋租赁合同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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