耿某滥用职权、挪用公款一案一审刑事判决
发布日期:2021-06-10 作者:程智华律师
被告人耿某,男,汉族,1963年12月28日出生,安徽省太和县人,党员,,1996年至案发任阜阳市太和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员。被告人耿某因涉嫌犯,于2015年7月5日被颍州区人民检察院传唤到案,同日由颍州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
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耿某犯滥用职权、,于2015年11月11日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对本案进行了依法公开开庭审理。
身为国家机关人员,滥用职权,违反法律规定,致使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其行为严重破坏了司法机关的公信力,经媒体报道后,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已构成滥用职权罪。被告人耿某在执行公务中,将本应立即入公账的执行标的款,擅自挪给他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均成立,法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耿某对其挪用公款行为依法构成自首、案发前已经将所挪用公款全部归还,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耿自愿认罪,态度较好,且对自己造成的损失进行了及时补偿,取得了当事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综合耿某的犯罪事实及对社会的危害,参考社区矫正评估意见,对其可适用,依照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耿某因滥用职权罪,判处一年,缓刑一年;挪用公款罪,免予刑事处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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