虹口区83、84、85、86、94、95、96、97、98、99街坊(昆明路以南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
发布日期:2021-06-12 作者:方燕律师
3、公有非居住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
签订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的,以合同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
原始设计为公有居住房屋,经房屋管理部门批准改为非居住用途或部分改为非居住用途的,以相关批准文件记载的非居住建筑面积为准。记载的非居住建筑面积未按房屋类型换算系数标准换算的,按房屋类型换算系数标准换算。
说明:本方案所称的建筑面积,除有特别规定外,均指按本条办法认定的建筑面积。
六、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
(一)居住房屋征收补偿方式、对象和补偿标准
征收居住房屋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按照本款下列公式计算被征收居住房屋价值补偿款后,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应与房屋征收部门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被征收人取得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后,应当负责安置房屋使用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
对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给予以下补偿:
1、私有居住房屋
对被征收人的价值补偿款为:评估价格×100%+价格补贴。
2、公有居住房屋
对被征收人的价值补偿款为:评估价格×20%;
对公有房屋承租人的价值补偿款为:评估价格×80%+价格补贴。
本地块被征收居住房屋属于简屋、旧里住宅、职工住宅(新工房)3(3)(含“两万户”新工房)、新里住宅、独立住宅(花园住宅)的,增加套型面积补贴。经区人民政府决定,每证补贴面积为15㎡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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