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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保护期限优化设计实证研究—基于56个国家和地区的数据分析

发布日期:2021-07-14    文章来源:互联网
论文摘要:版权期限的扩张是对版权人保护的强化。实证分析版权保护期限与版权贸易的关系。版权保护期限存在理论上的最优值。
关键词:版权期限,版权贸易,最优值,有限性


版权法又可以称为文学艺术产权法,它是一部形成一国社会文化的法律。版权属于知识产权体系,其保护的标的是思想的创造物,这就决定了版权必须赋予权利人一定的专有权利来达到和实现激励创作者尽心创作的目的。同时版权又兼具了增进知识和学习的宪法性目的,因此它需要通过设定一些公共领域促进一般的社会公众接触到创新的思想以达到传播作品提高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可见,版权法从本质上就是要在创作者和使用者之间建立一种均衡关系。

保护期限的长短是调整作者与公众之间利益冲突的重要工具法律论文,也是实现版权法目的的一种手段论文范文。根据各国版权法的规定,一旦版权的法定保护期届满,作品将自动地进入公共领域,公众可以自由地复制或者作其他的使用。从这个角度而言,确定版权保护合适的期限是促进各国版权法改革的重要原因。本文运用计量分析方法,以56个国家和地区的数据为样本,实证分析版权保护期限与版权贸易的关系,探求版权保护期限的理想平衡点,并在此基础之上提出完善我国版权保护期限制度的政策建议。

一、研究文献综述

一般而言,版权保护期限就是指版权法律保护实施的时间期限。法律赋予版权一定保护期限的目的就在于使得作者在不泯灭创作热情的同时还愿意与公众分享其智力成果,这一规律俨然成为绝大多数国家的法则。从历史的角度来看,版权保护期限经历了从短到长的演变过程,逐步从最初的28 年扩展到现在的作者身后70 年[[1]]。学界为此展开了积极的探讨法律论文,在理论层面上,美国国会[[2]]就Eldred v.Ashcroft[[3]]判决指出,如果不延长现有版权作品的保护期,就没有人愿意对那些即将进入公有领域的但是却具有投资价值的版权作品进行追加投资。因此,延长版权保护期就能使这种追加投资成为可能。美国版权局[[4]]强调在信息全球化的今天,国际社会应当有一个统一协调的版权保护期标准,现在,欧盟已经通过一个版权指令将其版权保护期延长至作者有生之年加上死亡后70年。如果美国不延长版权保护期,那么,美国在欧盟的利益将受到损失。在实证层面上,Png 和Wang[[5]]调查了1991-2002年OECD 26个国家的样本数据。研究表明,在平均水平上,版权保护期限的延长使得电影产量提高了8.51%(4.60%)到10.4%(4.89%)之间法律论文,并且电影产量的增加在盗版率低的国家显得更为显著论文范文。

从版权法的基本原理来看,版权期限的扩张是对版权人保护的强化,但同时也意味着对社会公众义务的加重、对公众自由接近知识和信息的限制的强化,这引起学者对版权保护期限不断延长的担忧和焦虑。在理论层面上,Landes和Posner[[6]]认为版权保护期延长所激励是那些还没有被创作出来的作品,而表达成本的增加将涉及到对所有作品的借用,包括现有的和没有创作出来的作品。这是反对版权保护期限延长一个非常有力的判断。美国法官Thomas[[7]]总结认为版权保护60年的垄断权所产生的罪恶会双倍于30年的垄断权所产生的罪恶、三倍于20年垄断权所产生的罪恶。Lypzic[[8]]对版权保护期过长的弊端进行全面的总结:一是作者靠集体文化培养,从中吸收完成自己作品所需的各种要素,因此,反过来,将他们的作品尽快纳入公有领域作为共同财产也是理所当然的;二是超过一定的时间,几乎无法再找到所有的继承人,几乎无法使他们意见一致地按作品的流通市场所需求的速度授权使用作品;三是保护期限过长法律论文,公众会付出更大的代价,因为权利的永久化只会有利于继承人,不利于激发创造力;同样,它会使作品难于流通,这不符合公众享有文化的迫切要求。在实践层面上,Landes和Posner[[9]]并采用限制折扣的方法,指出一个永久性版权的现值与25年版权保护期的现值,相差仅约2.5%。法官Breyer[[10]]同样认为版权20年保护期限所创造的收益就占到了永久性保护所创造收益的98%以上。Varian [[11]]认为美国Sonny Bono 版权期限扩展法案所产生的激励效用是不显著的,版权保护期限延长20年的规定,仅仅能创造0.47%额外的补偿,如此低的补偿率不可能对作品创作具有显著影响。Landes &Posner [[12]]调查了1910-1991年美国版权办公室版权续展注册的情况,认为80%的版权作品在首次版权保护期结束之后已经没有商业价值了。Rappaport[[13]]研究了在美国1922-1941年间获得版权的电影在1998年的商业价值,他发现两个趋势:一是距离目前更近的电影更有可能进行商业运作。在1926-1928年的电影在1998年的商业存活率为11%法律论文,1929-1932年的存活率则为40%,1933-1941年的存活率则为65%;二是距离目前更近的电影具有更高的商业价值。在1926-1930年间创作电影的平均商业价值为175,000美元,1931-1934年间为250,000美元,1935-1941年间为400,000美元论文范文。

上述研究成果细致梳理了版权保护期限对版权人、传播人与使用人的各方影响,阐述了版权保护期限对激励作品创作和由于垄断所造成利用不足的两方面效应。可以说,学界目前对于版权保护期限重要性的探讨已经非常深入和翔实,并将关注的焦点和核心放在究竟多长的保护对于确保作者和出版者的经济利益是必要的。但令人遗憾的是迄今关于版权法最终能够提高公众福利的经验性研究却极度匮乏,究竟多少激励足以推动创造性活动,何种激励——金钱、控制还是时间?——真正起作用,对此缺乏事实性的必要研究加以分析并做出合理解释。从这个角度而言,目前版权保护期限延长对社会福利的影响依旧属于一个开放性命题,本文将在现有研究的基础之上展开进一步实证分析。

二、版权保护期限与版权贸易关系的实证分析

1、相关数据

对于版权保护期限,直接采用各国或地区的版权立法期限为统计变量。对于版权贸易法律论文,由于直接采用一国或地区版权贸易的绝对值往往会忽略各国或各地区规模大小的差异,导致数据失真,因此,采用人均版权贸易额进行修正。研究样本为2006年全球具有代表性的56个样本国家和地区的版权保护期限和人均版权贸易额的数据资料。相关数据参见表1。


从分析结果得出检验的F统计量F=9.324,对于给定的显著性水平α=0.05,查F分布百分位数表得F0.05(2,53)=3.19。因为F>F0.05(2,53),所以总体回归方程是显著的,即DC与CT和SQ之间的线性关系是显著的,也即版权保护期限与人均创意及其相关物品进出口贸易额之间非线性关系(倒U型关系)是显著的论文范文。

从分析结果还得出解释变量CT和SQ的显著性检验t统计量分别为t1=4.313和t2=-3.864,对于给定显著性水平α=0.05法律论文,查t分布百分位数表得t0.05/2,53=2.006。因为| t1|>t0.05/2,53,| t2|>t0.05/2,53,所以解释变量CT和SQ对被解释变量DC的影响是显著的。因此,二次回归方程通过显著性检验,表示为:

DC=56.24059+0.007628CT-0.000000901CT 2(1)

3、模型经济意义

经计算,方程(1)拐点为CT =4233.074,即人均创意及其相关物品进出口贸易额小于4233.074美元时,版权保护期限随着人均创意及其相关物品进出口贸易额的增加而增加。而当人均创意及其相关物品进出口贸易额大于4233.074美元时,版权保护期限随着人均创意及其相关物品进出口贸易额的提高而降低。这一拐点的人均创意及其相关物品进出口贸易额远远高于56个样本国家和地区的人均创意及其相关物品进出口贸易额的平均值1371.3美元。这说明大多数国家版权保护期限是随着人均创意及其相关物品进出口贸易额的提高而提高。

同时,根据该二次回归模型中人均创意及其相关物品进出口贸易额的拐点值(4233.074美元),可以计算获得该点的版权保护期限值(72.386年),即在以人均创意及其相关物品进出口贸易额为考量的情况下,版权保护期限存在理论上的最优值法律论文,当人均创意及其相关物品进出口贸易额小于该拐点时,延长版权保护期限有利于促进版权贸易,当人均创意及其相关物品进出口贸易额大于该拐点时,延长版权保护期限则会阻碍版权贸易。
三、相关政策建议

从发展历程来看,一部版权保护的发展史在一定意义上而言就是保护期限的延长史。在国家层面上,目前,很多国家的版权保护期限都是被多次更改的,但总体趋势是保护期限越来越长。世界上第一部现代意义的版权法《安娜法》将版权的保护期限定为14 年,若14 年届满后作者仍健在的话,还可以另外享有14 年的保护期,已经被转让出去的权利则重新归作者所有,即保护期限最长可为28年。美国1790年实施的第一部联邦版权法案,规定了14年的初始期限法律论文,如果在初始期限结束时其作者仍然在世,则再加上一个同样长的续展期限,1831 年初始期限延长到 28 年,续展期限在1909 年延长到28 年,从1962 年开始延长到47 年。1976年的《著作权法》将版权保护期限规定为作者终身及其死后50年论文范文。1998 年美国通过了《Sonny Bono 版权期限扩展法》,规定法人拥有的著作权保护期为95 年,个人新作所获得的保护期为作者一生及身后再加70年。此外,德国1837 年版权法授予作者终身加上死后30年的保护,1934 年赋予作者终身加上死后50年的保护,1965 年则延长到作者有生之年加上死后70年,并且这一期限经1993年的欧盟版权保护期指令采纳后适用于欧盟各国。在国际条约层面上,《伯尔尼公约》规定对版权材料提供作者有生之年加上其死后50年保护,这一模式成为版权期限保护的主要模式法律论文,然而公约允许各国提供更长的保护期限。我国现行版权保护期限的立法规定与公约是一致的。

经整理,56个国家和地区的版权保护期限统计可参见附表一。共计36个国家的版权保护期限规定为作者有生之年加上其死后70年,占统计样本量的64.3%;共计19个国家的版权保护期限规定为作者有生之年加上其死后50年,占统计样本量的33.9%;共计1个国家的版权保护期限规定为作者有生之年加上其死后60年,占统计样本量的1.8%。根据本文的实证分析,版权保护期限的理论最优值72.386年,由此可见,目前世界上很多国家对版权保护期限进行多次修改并加以延长的做法是存在经济理论基础的,也是符合经济效率的,这一趋势将越来越明朗,从这个角度而言,我国版权保护期限应适时作出调整以促进社会文化经济发展。

四、小结

综上所述,版权保护期限的扩张具有其合理的正当性法律论文,通过延长版权的保护期限可以刺激新作品的大量产生,将会有更多的作品在市场中流转,导致更多地消费这些文化产品,从而对经济和文化的发展做出贡献。但同时保护期限的延长会造成版权的过度保护,使得权利人过分受益,影响到以知识产品为基础的新作品创造,增加了公众利用这些知识产品的成本,阻碍了公众对知识产品的获取、利用以及信息的自由流动,造成公众利益受损。本文的实证分析揭示了版权保护期限的双面刃作用,为此,在制定和颁布版权保护期限政策时需慎之又慎,必须贯穿公正、合理与共享的基本原则,使得版权保护期限与本国和本地区特定时期的发展状况相协调、相匹配,有所选择、循序渐进,尽可能产生多的“正”社会作用的同时,抑制其“负”社会作用,以实现版权制度收益的最大化,促进社会经济稳步发展。

参考文献:
[[1]]期间经历了以下5种模式:(1)规定某一固定;(2)规定某一固定期限,并可申请续展一次;(3)以作者有生之年为准;(4)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某一固定期限;(5)作者有生之年或者某一固定期限,以较长者(或较短者)为准。目前,无论在国际公约(比如《伯尔尼公约》、TRIPS协定)还是主要国家的版权法上,通行的做法就是(1)和(4),英、美等国的版权法还曾经采用过(2)、(3)、(5)。
[[2]]See The SonnyBono Copyright Term Extension Act,资料来源于//www.copyrightextension.org/page01.html.
[[3]]案件描述来源://www.ruanyifeng.com/blog/2007/06/history_of_copyright_term_extension_part_iii.html
[[4]]同注释[3]。
[[5]]Png I.P.L. & Qiu-hongWang, 2006, Copyright Duration and the Supply of Creative Work: Evidence fromthe Movies, Working Paper of National University of Singapore, September.p2.
[[6]]William M.Landes & Richard A. Posner, An Economic Analysis of Copyright Law, 18 J.Legal Stud. 274 (1989).
[[7]]MacaulayThomas Speech Before the House of Commons (Feb. 5, 1841), in 8 The Works ofLord Macaulay (Lady Trevelyan ed., 1906), at 200.
[[8]]德利娅·利普希克.著作权与邻接权.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译.北京: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2000.191
[[9]]同注释[6],第286页。
[[10]]StephenBreyer,Economic Reasoning and Judicial Review,AEI-Brookings Joint Center forRegulatoryStudies(2004).//www.aei-brooking.org/admin/authorpdfs/page.php?id=840.
[[11]]Varian, H., 2005, “Copyingand Copyright,” Journal of Economic Perspectives, 19(2):121-138.
[[12]]Landes, William M., andRichard A. Posner, The Economic Structure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Law,Cambridge, MA: Belknap Press, 2003.
[[13]]Rappaport, Edward, “CopyrightTerm Extension: Estimating the Economic Values”, Washington,DC: CongressionalResearch Service, May 11,1998,//countingcalifornia.cdlib.org/crs/pdf/98-144.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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