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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僵局的诉讼解除

发布日期:2021-07-29    作者:方乐律师

根据民法典合同,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非金钱债务,且之所以不履行该非金钱债务,是因为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或者是因为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的,或者是因为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没有请求对方履行的,此时合同的债权人不可以请求合同债务人承担实际履行的违约责任。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合同的债权人不可以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

因为合同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非金钱债务,因此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合同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包括违约方都有权请求法院或者申请仲裁机构裁判解除该合同,合同被解除后,违约方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举个例子,张某将自己的一栋别墅卖给李某,并且交付了房屋,但是在给李某办理房屋过户登记之前。一天夜晚,该别墅被他人不慎纵火焚毁,并且一直没有抓到该纵火人,那么根据我国民法典,此时风险要由李某来承担。因为第三人纵火不属于不可抗力,且张某也没有违约行为,所以根据民法典李某是不享有法定解除权的。且因该别墅已经被烧毁,虽然张某还没有为李某办理房产过户登记,但是此时因为房屋已经被烧,去办理房产过户登记也变得不能履行。此时,李某不可以要求张某承担没有办理房产过户登记的违约责任,不得请求张某继续去办理房产过户登记及实际履行。

为什么呢?因为房屋被焚毁,合同的标的已经灭失。导致李某订立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那么张某和李某此时都有权利通过司法解除的途径,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裁判解除或者终止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如果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裁判解除合同,此时李某不再承担支付相应价金的风险,但是可能是要对张某适当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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