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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后游泳淹死,酒友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www.110.com 2010-07-23 14:32

  [案情简介]

  2004年7月15日中午,陈某、唐某、李某三人邀约郑某一起吃饭,好友见面,越喝兴致越高,不知不觉几人都喝的醉醺醺的。饭后,四人开车准备去大沙河游泳。当行至大沙河岸边时,由于车辆轧倒了路边的玉米,陈、唐、李三人下车去扶玉米,郑某则一人独自脱衣服下河游泳。几分钟后,三人听到郑某呼喊“救命”,急忙下河寻找搜救未果。公安机关第二日才将郑某的尸体打捞上来。经法医进行检验,郑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43.6mg/100ml.死者之妻章某认为丈夫的死亡和他的三个酒友有关,就多次到几人家中要求赔偿损失,但均遭到拒绝。随后章某与死者的父母及儿子四人向法院起诉,要求三个酒友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和被赡养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共计15万元。

  [分歧意见]

  本案在审理的过程中,对于三被告是否负赔偿责任有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被告陈某、唐某、李某与郑某一起吃饭并喝了酒,应当预见郑某在酒后游泳有溺死的危险而仍放纵其游泳,既没有出面制止,也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致使郑某在游泳时溺水身亡,因此三被告有过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得到支持。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无监护义务负责郑某的人身安全,且郑某作为精神正常的成年人,应当预见在酒后游泳有溺死的危险仍在醉酒后游泳,其本人有过错,应对自己酒后游泳行为的结果承担责任。三被告对于郑某的死亡既无过错也无过失,同时,本案也不适用公平原则。因此,被告不应负赔偿责任,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理分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两种意见争议的焦点在于三被告应否承担赔偿责任。要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先来看一下法律对于这方面的规定。侵害人身权的行为,法律确认为侵权行为。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人应当承担以损害赔偿为主要内容的民事责任,受到民事制裁。而要追究侵害人身权的侵权民事责任,首先要按法定的归责原则确定行为人是否应承担责任。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有三种: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及公平责任原则。

  首先,本案不适用公平责任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这是我们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的法律依据。本案的死者郑某饮酒时已成年且精神正常,造成醉酒的原因是其本人在清醒状态时酗酒所致,完全是人为的,同时,郑某不属于无责任能力人和限制责任能力人,即使在醉酒中,行为人只是对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有一定程度的减弱,但并没有完全丧失。因此,无论是喝酒前还是在醉酒中,郑谋都应当预见在酒后游泳有溺死的危险仍在醉酒后游泳,其本人是有过错的,而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的前提条件是“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所以,本案不适用公平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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