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婚姻与夫妻抚养纠纷
李某某,女,肢体二级残疾,缺乏基本的生活自理能力,与刘某某原属夫妻关系。1993年刘某某在佳木斯打工经人介绍与李某某相识相恋,随后二人同居生活。2006年,李某某跟随刘某某回到老家生活,2013年4月份,二人在居住地修建房屋。2014年6月两人补办结婚登记手续。自2018年起,两人感情出现问题,刘某某外出打工,回家次数越来越少,李某某因身体原因无法工作,且二人婚后没有孩子,感情逐渐变淡。2019年房子拆迁,但是安置的楼房还未交付。2020年3月份刘某某离家出走,对李某某的生活不闻不问,且不支付李某某生活费用,导致李某某生活困难。李某某到庆云县法律援助中心寻求法律援助,在法援帮助下李某某以刘某某不履行扶养义务向法院提出离婚诉求,并要求刘某某向李某某支付抚养费。经法庭庭前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李某某与刘某某离婚;二、李某某放弃对共同生活期间所建房屋置换的楼房主张权利;三、刘某某自2020年11月份开始至李某某再婚止,每个月支付李某某生活费1500元,于每个月的1号交付,刘某某在2021年之前为李某某提供住处。
本案中,刘某某与李某某1993年相识相恋后同居,当时虽未进行婚姻登记,但属于事实婚姻认定范畴,是受法律保护的夫妻关系,因此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受法律保护。其次,李某某是肢体二级残疾,缺乏基本的生活自理能力,刘某某应尽到扶养义务,此项义务不带任何附加条件。刘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离家出走,对李某某的生活不闻不问,不给其生活费致其生活困难,不仅违背人情伦理,同时也是违法行为。因此,李某某享有要求刘某某支付扶养费的权利。最后,刘某某对李某某存在实际遗弃行为,存在明显过错。因此,无过错方李某某除了请求刘某某支付扶养费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外,还可以另外请求刘某某给予损害赔偿。调解协议要求刘某某自2020年11月份开始至李某某再婚止,每个月支付李某某生活费1500元,充分保护了需要扶养一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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