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经济法 >> 查看资料

专利权人向他人提供专利图纸的行为不构成默示许可

发布日期:2021-08-12    作者:朱明胜律师

再审申请人范**与被申请人亿陈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提字第223号民事判决书】裁判摘要:专利权人向他人提供专利图纸进行推广的行为,不当然地等同于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的意思表示。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专利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根据范**和设计院的陈述,范**确实曾向设计院提供本案专利图纸进行推广,设计院也是在该图纸的基础上只做了被诉侵权产品的图纸。但是,设计院本身并不实施专利产品的制造、销售和使用行为,范**从未与设计院签订实施许可合同并主张支付使用费,故从范**上述推广行为中,并不能得出其许可设计院实施本案专利的意思表示,更无法得出范**许可设计方案的具体实施方**公司、实施本案专利的意思表示。宏*公司、亿*公司如需实施本案专利的技术方案,仍需从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主体处购买专利产品,或者依法获得专利权人的许可。亿*公司未经范*的许可,销售落入本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被诉侵权产品,侵害了范*的专利权,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高飞律师
陕西西安
李晓航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蒙彦军律师
陕西西安
余斐彬律师
浙江杭州
吴丁亚律师
北京海淀区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91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