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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以身份证年龄还是档案年龄为准

发布日期:2021-11-18    作者:张颖律师

身份证和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的,退休年龄应以本人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作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劳动保障部门,具有作出退休审批决定的行政职权。

慕容博的第一代身份证记载年龄虽为1955年4月29日,但该身份证签发日期为1987年10月,而慕容博的档案形成于1969年12月。参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如本人身份证和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的,应以本人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上述《通知》虽然是对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规范性文件,但人社厅比照此《通知》中相关规定并不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且该《通知》至今有效。因此不应认定人社厅在本起退休审批中适用法律错误。

人社厅相关部门在审批中程序不规范,但审批结果并无不妥。慕容博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程序违法,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的理由不足,不予采纳。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一审法院遂于2015年3月10日作出一审判决:驳回慕容博的诉讼请求。


最高法院:身份证和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的,应以本人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来确定退休时间

最高法院认为:再审申请人慕容博申请更正其档案中出生日期的冲突记载,但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规定,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至于国务院《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清理对象是规章,劳社部发(1999)8号文属规范性文件,不属于国务院规章清理的范围,慕容博认为劳社部发(1999)8号文没有上位法依据、系被国务院清理的规章属于无效的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

而劳社部发(1999)8号文中对退休起算时间的规定是为规范确定职工退休时间,在本人身份证和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的特殊情况下,以本人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来确定退休时间,并不是确认其身份情况,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并不抵触。故人社厅认定慕容博退休起算时间为1954年4月29日并无不妥。

人社厅作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劳动保障部门,具有作出退休审批决定的行政职权。慕容博的退休经省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审核后报人社厅审批,符合职工退休审批程序规定。故慕容博申请再审缺乏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法院的判决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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