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施工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工程款吗
发布日期:2022-01-14 作者:张颖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现行有效】第四十三条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裁判要点
1. 实际施工人在没有合同约定的情况下(突破合同相对性),可以要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该条规定赋予了实际施工人在没有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可以要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原审判决裕丰源公司应在欠付天惠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对赵普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无不当。
3. 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本案三方当事人属两个不同的合同关系,天惠公司与赵普巡所签订的施工合同及协议书对合同相对方具有约束力。裕丰源公司与天惠公司之间的工程结算,应根据其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确定。
4. 无论合同是否有效,经验收合格,实际施工人基于工程款请求权有权主张利息损失。当事人未对工程款利息计付标准进行约定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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