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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分则重点难点考点(5)

发布日期:2022-02-15    文章来源:互联网

四、租赁合同

1、租赁合同的性质:(1)是转让财产使用权的合同。A、承租人获得的是占有、使用、收益权,而非所有权,故别于买卖合同;B、承租人对租赁物无处分权,故区别于消费借贷合同。

(2)有偿合同(第212条)。在这一点上区别于借用合同。借用合同是双务无偿合同,借用合同可适用租赁合同规则。

(3)诺成合同;

(4)具有临时性(第214条)。租赁合同期限超过20年的,并非合同全部无效,而是超过部分无效

(5)不定期租赁合同为不要式合同(第215条)。若甲、乙二人口头订立一租房协议,租期1年,则该合同实际上是一个不定期租赁合同。


2、出租人的义务。(1)第216条,交付义务,保证租赁物适租义务;(2)第220--221条,维修义务;(3)第228条,权利瑕疵担保义务;(4)物的瑕疵担保义务,第231条(租赁物交付后的担保义务),第233条(危及人身安全的例外)。

3、承租人的义务。(1)第217条,正当使用义务。(2)第222条,妥善保管义务。

(3)第223条,不作为义务。应注意:租赁权系债权,未经出租人同意,禁止承租人对租赁物为添附行为。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擅自添附的,出租人可要求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4)第224条,禁止随意转租。应特别注意: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可以转租。未经出租人同意而承租人擅自转租的,出租人可解除出租人与承租人的租赁合同,但承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仍可成为生效合同。由于在转租情形下,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次承租人对于租赁物造成的损失,基于合同效力的相对性,出租人只能向承租人主张违约责任(第121条)。当然,若次承租人的行为构成了对租赁物的侵害,出租人作为物权可主张物上请求权,请求次承租人承担侵权责任。经出租人同意的转租关系中,承租人可以从中赚取差价而牟利。

(5)第226条,支付租金义务;注意:减少租金和免除支付责任的规定(第231条);出租人因租金支付解除合同的规定(第227条)。

(6)第235条,返还租赁物义务。


4、买卖不破租赁规则。买卖不破租赁是指在租赁期间,出租人转让租赁物的,租赁合同对受让人继续有效。这是债权对抗所有权的一个特例,也是物权优先于债权的一个例外。与此法理相通,《担保法》第48条也规定抵押人抵押已出租的财产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5、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的,应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受侵害的,可请求法院确认买卖无效。第234条,共同居住人继续租赁权。


6、租赁合同法定解除权和任意解除权。不定期租赁合同当事人双方的任意解除权;出租人解除的,应履行提前通知对方的义务。


7、续租的推定(第236条)。不定期租赁合同租赁期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认定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系典型的合同成立的推定形式(第1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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