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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分则重点难点考点(6)

发布日期:2022-02-15    文章来源:互联网
五、融资租赁合同


1、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1)融资租赁合同是由两个合同--买卖合同与融资性租赁合同,三方当事人--出卖人、出租人(买受人)、承租人结合在一起的有名合同。买卖合同是指融资租赁公司与供应商所签订的买卖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是融资租赁人与承租人所签订的合同,这两个合同在效力上互相交错。(2)融资租赁合同是以融资为目的,融物为手段,此为融资租赁合同的实质。(3)融资租赁合同为诺成性、要式、多务和有偿合同。


2、出卖人与出租人之间的买卖合同的内容。(1)出卖人依约向承租人(而非作为买受人的出租人)直接交付标的物(第239条);(2)出卖人违约时,承租人得依约直接向出卖人行使索赔权,出租人应当协助(第240条);(3)出租人依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买卖合同的,未经承租人同意,出卖人与出租人不得变更合同(第241条)。


3、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融资性租赁合同的内容。(1)出租人享有的特殊法律利益:A、出租人不承担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第244条,注意例外情形: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B、出租人不承担租赁物件致人损害责任(第246条);C、不承担维修义务(第247条)。(2)虽然在租赁关系中出租人负有交付租赁物的义务,但该项义务是由出卖人作为出租人的履行辅助人完成的。此时,承租人也可视为买卖合同关系中买受人(出租人)受领辅助人来接受出卖人的履行。(3)第249条出租人的解除合同权。(4)租赁物所有权归出租人(第242、25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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