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案件中次债务人对协助执行通知提出异议,能否一律阻却执行?
根据司法解释的一般规定,次债务人对法院作出的协助执行通知提出异议的,法院停止执行。那么,次债务人提出执行异议,一律能够阻却执行吗?什么情况下,次债务人提出执行异议,不能阻却执行呢?对于次债务人而言,在接到协助执行通知书之后,应该注意哪些风险呢?
一、裁判要旨
在冻结债权的法律文书生效后,次债务人如果要清偿债务,只能根据要求向执行法院支付,不能向其他主体支付。次债务人以协助执行通知生效后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案情简介
1. 2014年7月,南通中院向次债务人能达公司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次债务人暂停向被执行人万通公司付款。
2. 2014年10月,在另案中,案外人、万通公司、能达公司签订调解协议,约定由次债务人能达公司直接向案外人支付,被执行人万通公司对次债务人的债权消灭。
3. 2014年11月,南通中院向次债务人能达公司送达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能达公司提出执行异议,其异议内容为:另案生效民事调解书已经更改被执行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被执行人已无权再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
4. 南通中院审查认为能达公司对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提出了异议,即排除执行。能达公司自愿提前给付五建公司工程款,系其意思自治,裁定支持次债务人的异议。
5. 申请执行人不服,向江苏高院申请复议。江苏高院认为协执有效,次债务人的异议不能成立,裁定驳回其执行异议。利害关系人五建公司不服,向最高法院申诉。
6. 2019年12月,最高法院认为以履行冻结债权后生效的另案调解书为由提出异议,不能产生阻却执行效力为由,裁定驳回五建公司的申诉请求。
三、裁判要点及思路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次债务人五建公司对履行到期债权通知提出的异议是否可以阻却执行。对此,最高人民法院认为:首先,次债务人就履行到期债权通知提出的异议,并非当然产生阻却执行的效力。为了提高执行效率,司法解释也明确部分情形下,次债务人对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提出异议不具有阻却执行的效果。其次,在冻结法律文书生效后,次债务人如果要清偿债务,只能根据要求向执行法院支付。向其他主体支付的行为与冻结法律文书要求相违背。即便是在冻结的法律文书生效后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改变了债权债务关系,也不能对抗申请冻结债权的申请执行人,次债务人不能以履行另案调解书为由对履行到期债权通知提出异议。最后,由于另案调解书生效时间在协助执行通知书之后,根据司法解释规定精神,债权冻结后债权主体变化不能产生对抗申请执行人的效力,能达公司所提异议理由不能产生阻却执行的效力。综上,次债务人应依据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继续履行协助执行义务。
四、实务要点总结
1、次债务人以履行冻结债权后另案生效的法律文书为由提出异议,并非一律可以阻却执行。冻结债权的法律文书具有固定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效力,在冻结债权的法律文书生效后,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有关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变化对申请执行人而言不发生法律效力。对债务人及次债务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进行的变更、解除、债权转让或者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均不能对抗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仍可以按法定程序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
2、次债务人的异议事由不实质否认债权债务的,无权排除执行。这里包括两种情形:(1)第三人提出自己无履行能力或其与申请执行人无直接法律关系,不属于本规定所指的异议。在这种情况下,次债务人并非否定到期债权,对其强制执行与实体法律关系并不冲突。(2)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债权,次债务人予以否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到期债权的情况下,相关的实体权利义务已经通过法定程序得到确定,直接执行并不会损害次债务人的诉讼权利等程序保障权利。
3、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3条也明确规定,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因此,次债务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就不能对其采取执行措施。否则,次债务人将作为新的被执行人,法院可直接提取、划扣其银行存款、查封扣押冻结其财产并进行变价。当然,保全裁定转化为执行裁定的情况下,次债务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异议。
4、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执行法院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亦不得继续执行该债权。一般而言,应由申请执行人通过代位权诉讼等方式主张权利,寻求救济。只有通过诉讼途径才能对被执行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实体债权债务关系作出符合正当性的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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