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婚内购房一方主张有父母出资离婚分割房款纠纷
原告诉称
孙某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赵某文的全部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由赵某文承担。
事实和理由:涉案房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将其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是不顾事实的错误认定,请求依法予以改判。
被告辩称
赵某文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孙某的上诉请求和理由。具体理由如下:1、孙某主张涉案房产原为其父母所有,该部分上诉意见与事实明显不符,且没有证据支持。涉案房产自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查明
赵某文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分割孙某处的417883.91元售房款;2.由孙某承担诉讼费用。
法院认定事实:赵某文与孙某于2008年5月16日登记结婚,2009年11月11日双方生育一女,名赵某涵。2014年7月,孙某至法院起诉赵某文离婚纠纷一案,法院判决驳回孙某的诉讼请求。孙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2015年双方自愿达成离婚调解协议,内容为:“一、孙某和赵某文离婚;……;四、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不在本案中解决,但不放弃相关财产权利。”
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了坐落于河北省一号房屋一套,登记在孙某名下。孙某于2014年将上述房屋出售,所得房款60万元由孙某持有,诉讼中双方均认可孙某于2014年5月22日将部分售房款用于归还房贷后剩余金额为417883.91元。
法院认为,涉案房产系赵某文、孙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应为赵某文、孙某夫妻共同财产。孙某辩称该房屋系其父母出资,应由其父母享有所有权的抗辩意见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法院无法采信。孙某在双方分居期间将涉案房产出售,其所得售房款扣除归还相关贷款后剩余部分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赵某文有权要求予以分割。考虑到孙某独自抚养孩子客观上支出较大的实际情况,故法院在分割上述房款时本着照顾女方及子女利益的原则酌情予以考虑。
本院二审期间另查明,孙某之母李某在本案审理期间另行起诉孙某、赵某文合同纠纷,要求确认李某与孙某就涉案房产存在借名买房关系。该案终审判决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一、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孙某给付赵某文一号房屋售房款20万元;二、驳回赵某文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靳双权点评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涉案房产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及一审法院对售房款分割是否适当。
关于涉案房产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已经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认定的事实,除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本案中,孙某称涉案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系李某借其之名购买,涉案房产的实际款项亦由李某支付。但根据现有证据,李某要求确认其与孙某就涉案房产存在借名买房关系的诉讼请求已经被生效判决驳回,再结合涉案房产系孙某与赵某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故法院认定涉案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符合法律规定和事实情况。
关于涉案房产的购房款是否有部分为李某实际支付及李某所支付款项的性质问题,如李某认为其实际支付了涉案房产的购房款,且非对孙某和赵某文的赠与,可另行向孙某和赵某文主张权利。
关于法院对售房款分割是否适当。法院已本着照顾女方和子女的原则,在分割售房款时对孙某予以多分,综合孙某的生活状况和孩子的抚养情况,法院酌定孙某给付赵某文房款200000元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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