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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被骗如何追责|信托公司责任

发布日期:2022-09-26    作者:李世刚律师

导读:财产的所有者为自己或其指定人的利益,将其财产委托给他人,要求按照一定的目的,代为妥善地管理和有利地经营是为信托。那么,信托公司在此过程中应当承担什么义务,负有何种责任了?引 言看到了信托公司给A公司出具的《项目风险排查报告》,老王买了A公司的金融产品,结果被骗120万元,老王把信托公司告上了法庭,那么,信托公司有责任吗?案情简介2013年6月,上海A中心与某信托公司签订《xx·浙江A公司贷款项目单一资金信托合同》。此后,陈某等人以上海A中心的名义,以年化利率9.5-12.5%的高额利息为诱,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销售‘浙江A公司某基金项目’,非法集资2.8亿余元。嗣后,陈某依照上述合同约定将非法募集资 金2.8亿元汇入某信托公司,某信托公司再贷款给浙江A公司。浙江A公司收到后,划款2.53亿余元至辽阳B公司,划款558万余元至被告人陈某某银行账户,上述钱款主要用于归还辽阳B公司股东的对外债务。

至案发,各投资人共计收到5,308万余元,尚有2.3亿余元经济损失。”期间,某信托公司内部出具过《项目风险排查报告》,该报告称“流动资金项目的资金用途经运营部确认无异常,用款符合合同约定……浙江A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工程建设进展顺利,财务状况稳定。……辽阳B公司作为本项目担保方运营正常,还款能力也较强,也能较好的保障信托计划本息的安全。”王某某等投资者从上海A公司处看到《项目风险排查报告》后,向上海A公司的账户汇款120万元购买了‘浙江A公司某基金项目’。该120万元被陈某某等人用于归还辽阳B公司股东的对外债务。直至案发未能偿还,王某某等人遂将上海A公司、某信托公司一并告上法庭。信托公司是否有义务核查信托资金来源,是否构成误导投资者的问题?答:《信托法》第七条 设立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并且该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某信托公司在信托业务开展时对委托资金来源的审核未尽必要注意义务,对王某某等投资者投资被骗受损负有一定责任。信托公司出具《项目风险排查报告》是否侵害了王某某的利益?答:王某某等投资者从上海A中心处看到《项目风险排查报告》,有理由相信系争产品受到了某信托公司的监管和核查。因此,某信托公司出具虚假调查报告的行为客观上起到了蒙骗投资者的作用,应对王某某等投资者投资被骗受损负有一定责任。

律师评论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金融理财越来越多的走入千家万户,成了人们增加财富的一种方式。然而,由此产生的各种法律问题也是越来越多,但由于金融关系本身的复杂性,很多人对此过程中各方的责任及义务没有太多认识,以至在出现损失之后不知如何追责。本案中,投资人本身与信托公司之间并无直接的法律关系,信托人为上海A中心提供的也仅仅是一个资金通道的业务。这三者之间看似并无关联,但由于投资人的投资依据之一来自于信托公司的一份内部报告,而且信托人违背了信托法的相关义务,对于上海A中心的非法募资行为提供了帮助,这就与投资人之间形成了相应的义务,而对这些义务的忽视就构成了对投资人的财产权益的侵害。本文内容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依据作者个人对法律、案例以及结合自身经验而形成,基于不同案件具有各种差异性,各地法院对同一性质案件亦有不同观点,因此,不保证我们观点的绝对正确。其次,本文是进行研究使用,并非对阅读者的法律意见或对近似案件的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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