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城区仓库厂房租赁合同拆迁赔偿
发布日期:2023-08-07 作者:张静律师
广州张静律师解答:每个案件都不一样,需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下面这个案件,征收开始后,承包人、经济社和拆迁办三方一起签订了补偿协议,约定承包人直接向拆迁办收取补偿款并将土地交给拆迁办。后各方对土地租赁合同的解除时间产生争议,一审法院认为应从经济社发布解除通知书之次日算土地承包合同的解除时间,二审法院认为三方签订补偿协议的当天,土地承包合同就解除了,于是进行了改判。
判决书节选:
关于涉案合同的解除时间。依照涉案合同约定“在承包期内,因上级政府部门或村集体需要征用或征收土地的,甲方应在收到征收或征用通知之日起30天内通知乙方,乙方应无条件,并按通知时间及要求将该鱼塘交还甲方管业”的内容,可见双方在涉案鱼塘发生征收行为时,双方具有终止履行合同的一致意思表示。而且根据陈某、某经济社、番禺区某街道处征地拆迁管理办公室于2019年9月12日签订的补偿协议书,各方不仅就涉案鱼塘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的有关事项达成了一致意见,而且还约定陈某应将涉案鱼塘直接交付给番禺区某街道处征地拆迁管理办公室,由此可见某经济社对陈某收取补偿费并将土地直接交付给番禺区某街道处征地拆迁管理办公室并无异议。故某经济社、陈某均在签订上述补偿协议书时明知涉案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并已就如何处理涉案鱼塘协商一致,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该协议属于双方就涉案合同协商解除所签的书面协议,故陈某上诉请求确认涉案合同于2019年9月12日解除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一审法院未考虑该协议中各方签约本意,就认定陈某收到某经济社发出的解除通知书后涉案合同才解除属于认定事实错误,本院对此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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