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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罪可以由单位构成吗?

发布日期:2024-01-15    作者:黄维宝律师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那么,信用卡诈骗罪可以由单位构成吗?
单位不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1、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所以单位不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2、根据刑法的规定,单位可以成为犯罪的主体,但单位作为犯罪主体具有其特殊性,即单位不可能成为一切犯罪的主体,只有当刑法分则规定了单位可以成为某种犯罪的主体时,才可能将单位认定为犯罪主体。
信用卡诈骗罪构成要件如下: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信用卡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2、客观要件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行为人主观上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间接故意和过失犯罪不能构成本罪。
【法律法规】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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