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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诉讼之外对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开庭还需举证吗?

发布日期:2024-03-01    作者:黄维宝律师
自认,是指当事人对不利于自己的事实的承认。依据自认作出的场合,可以区分为诉讼中的自认和诉讼外的自认。诉讼外的自认只是影响法官心证的因素,其本身与证明责任无直接关联,并非免除当事人举证责任的法定事由。
  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自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对于当事人自认的实体事实,法院应当直接将其作为判决的根据,无法定情形不能作出与自认的实体事实相反的认定。
  律师补充: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二)众所周知的事实;
  (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
  (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第二项至第五项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六项、第七项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 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在证据交换、询问、调查过程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当事人明确承认于己不利的事实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四条 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其仍然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事实的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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