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案例分享】实际施工人权益如何突破合同相对性?法院:付款责任成立!
发布日期:2026-03-09 作者:王代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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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项目转包施工引发巨额工程款纠纷
2021年4月,发包方公司与承包方公司签订《某住宅小区工程施工合同》,将公园悦府项目一期工程发包给承包方公司。随后,承包方公司将其承包的工程划分为ABCDE五个区域,在未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分别将C区、E区、A区和D区转包给四起案件的当事人曹某等六位自然人实际施工。
施工期间,发包方指定其关联公司供应钢筋、混凝土等主要建筑材料,并通过其财务人员与实际施工人指定的财务人员直接对账结算。工程款支付流程为:发包方公司支付至承包方公司账户,再由承包方公司转付给各实际施工人。2023年7月起,因发包方公司停止供应主材等原因,项目全面停滞,各楼栋主体封顶后处于“烂尾”状态。因工程款长期被拖欠,各实际施工人遂委托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王律师团队,分别提起诉讼,要求发包方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利息及停工损失等,总额达数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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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与胜诉突破
三处核心焦点
焦点一:自然人无资质施工,是否影响其作为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的权利?
针对发包方公司关于各原告无资质、非合同相对方、无权直接主张工程款的抗辩,律师团队从法律本质与事实基础出发进行有力回击:
第一,实际施工人身份依法可予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精神,实际施工人是指无效合同中实际完成施工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团队提交了施工日志、监理日志、验收记录、工资支付凭证、材料采购合同、财务转账记录等大量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充分证明原告独立组织人力、投入资金、购买机械和材料,完成了案涉工程地基、主体结构等分部工程的施工并验收合格,完全符合实际施工人的法律特征。
第二,合同无效不影响折价补偿请求权。尽管原告作为自然人无施工资质,其与承包方公司之间的转包关系及由此与发包方公司形成的事实合同关系均属无效。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验收合格的,实际施工人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法院采纳该观点,认定原告有权就其已完工的合格工程主张工程款。
焦点二:发包人发包方公司是否应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实际施工人承担付款责任?
针对发包方公司以其与承包方公司结算未完毕、与原告无合同关系为由的抗辩,律师团队从事实参与程度与法律要件角度成功突破:
第一,发包方公司对转包事实应知且参与度极深。团队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工程节点拨款前费用核准单等证据显示,发包方公司不仅指定关联公司供应主材,其财务人员更直接与各实际施工人的财务人员核对材料用量、工程款数额,并指令承包方公司按此开票、付款。这证明发包方公司完全清楚承包方公司未实际施工,且直接认可了各自然人的实际施工人地位并进行了事实上的结算对接。
第二,承包方公司仅为“走账、开票”平台。承包方公司在诉讼中自认未参与施工管理,仅负责收款后转付及开具发票。发包方公司支付的工程款,最终全部流向各实际施工人。此情节结合发包方公司的深度参与,足以认定发包方公司默许甚至利用了该转包模式,其与各实际施工人之间已形成事实上的施工合同关系,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法院最终认定,在发包方公司应知实际施工人存在且允许其施工至主体封顶的情况下,为保护实际施工人的合法权益,其应对欠付工程款承担直接给付责任。
焦点三:工程造价鉴定意见是否应被采信?欠付主材款能否在本案中抵扣?
针对工程价款认定及材料款抵扣的复杂争议,律师团队通过程序与实体相结合的策略稳固了诉讼基础:
第一,司法鉴定程序合法,结论应予采信。 经原告申请,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已完工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发包方公司虽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但未在法庭指定期限内申请重新鉴定,亦未提供足以推翻鉴定结论的相反证据。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鉴定机构出具的确定性意见及部分选择性意见予以采信,作为认定工程总价款的核心依据。
第二,欠付主材款属另一法律关系。发包方公司主张应从工程款中扣除实际施工人欠付其关联材料商的材料款。法院认为,该材料款纠纷的债权债务关系主体为实际施工人与材料供应商,与本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非同一法律关系,且发包方公司不同意在本案中合并处理抵扣,故相关权利应另行主张,不影响本案工程欠款数额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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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四案合并审理均胜诉,开发商承担近亿元付款责任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四案分别作出一审判决,均支持了施工人方的主要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各原告支付欠付工程款及相应利息总计8058万余元,并承担一半的鉴定费。因原告自愿不向承包方公司主张权利,且承包方公司未实际获利,故承包方公司在本系列案中不承担责任。
法院的裁判思路准确把握了建设工程领域中实际施工人保护与合同相对性突破的适用条件,在查明发包人对违法转包事实“明知”的基础上,依法判令其承担付款责任,实现了公平与效率的统一。
律师寄语
建设工程实际施工人维权,证据管理是关键:
1、强化过程证据留存:无论有无书面合同,务必系统保存施工组织设计、开工令、施工日志、监理签字文件、阶段验收记录、工作联系函、会议纪要、往来沟通记录(微信、邮件等)。尤其注意保留能证明发包方直接指令、确认工程量或参与结算的证据。
2、规范资金与财务流程:即使通过总包单位走账,也应建立清晰的自身财务台账,保留所有支付工人工资、购买材料设备的凭证,以及能体现款项最终用于本项目且发包方知晓资金走向的证据。
3、及时主张与专业评估:发生拖欠后,应及时通过发函等方式主张权利,并考虑通过诉讼解决。对于工程价款争议大、对方不认可的,应及时果断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造价鉴定,以专业意见固定核心诉求依据。
4、厘清不同法律关系:对于材料款、分包款等可能与总包合同纠缠的债务,注意区分不同法律主体和责任性质,在诉讼策略上做出合理安排,避免诉求混杂影响主债权实现。
如果您正面临类似法律难题,欢迎联系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王律师团队,我们将以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为您的权益保驾护航。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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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十三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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