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婚姻家庭案例 >> 查看资料

离婚协议对“理财产品、公积金”约定不明,离婚后男方拒分割,律师助女方胜诉

发布日期:2026-04-26    作者:程岩律师
【案情简介】漯河吴女士与男方2022年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仅写“双方无共同存款争议”,未提及男方名下理财产品60万、住房公积金28万。离婚后吴女士发现上述财产,男方称“协议没写,属个人财产”,拒绝分割。【律师分析】1.《民法典》第1062条:婚内理财产品、公积金属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分割。2.离婚协议约定不明、遗漏财产,离婚后可起诉要求补充分割。3.男方明知存在财产却故意不约定,属恶意隐瞒,可少分。【办理过程】我调取男方理财产品合同、交易流水、公积金缴存记录;证明均为婚内取得;庭审主张:协议仅针对存款,未涵盖理财与公积金,属遗漏共同财产,应依法分割,男方恶意隐瞒应少分。【法律判决】法院认定理财与公积金为夫妻共同财产,判决男方支付理财款30万+公积金14万,合计44万元给吴女士。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吴亮律师
浙江杭州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李开宏律师
广东深圳
刘潮生律师
广东潮州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谭海波律师
广东东莞
高宏图律师
河北保定
陈建新律师
浙江嘉兴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8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