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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欺诈性抚养的后果以及精神损害赔偿等权利主张

发布日期:2026-06-01    作者:张月红律师
基本案情:张某(女)与王某(男)于2013年登记结婚,2018年8月离婚,2019年2月复婚。婚后生育长子孙某甲(2013年6月21日出生)、次子孙某乙(2017年5月25日出生)。2022年11月,经DNA鉴定排除王某与孙某乙的亲子关系,确认孙某乙非王某亲生。2023年9月,王某在学校门口与张某发生冲突并殴打张某,公安机关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过错赔偿等问题存在争议。一审判决后,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1. 非亲生子女孙某乙的抚养费是否应返还及返还金额
  2. 婚生子孙某甲的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标准
  3. 精神损害抚慰金金额是否合理
  4.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比例及范围
  5. 家务补偿请求是否应予支持
法院认为:张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违反夫妻忠实义务,与他人生育孙某乙,并在王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当作自己的孩子养育多年,严重伤害了王某的感情,构成重大过错。王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抚养了非亲生子女,有权要求张某返还已支付的抚养费,一审法院酌定返还85000元并无不当。关于孙某甲的抚养权,经征询已满11周岁的孙某甲意见,其多次明确表达愿意跟随张某共同生活,一审法院判决由张某抚养并无不当。张某要求调高抚养费标准,因双方均处于无业状态,一审法院酌定每月1000元较为合理。关于精神损害赔偿,张某婚内与他人生子的行为严重违背家庭伦理道德,一审法院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合理。关于财产分割,张某的过错行为明显,一审法院酌定孙守强分得房屋按揭还款的70%符合法律规定。王某主张张某转移财产,因款项发生于双方分居前且并非单向流出,难以认定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张某主张的家务补偿依据不充分,不予支持。
律师作用张某某律师作为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本案二审中发挥了卓越的代理作用。她深刻把握离婚纠纷中婚内非亲生子女抚养费返还和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标准,成功论证了张某违反夫妻忠实义务与他人生子的重大过错性质。在二审中,张律师精准反驳了张某关于抚养费返还、抚养权归属、精神损害赔偿金额、财产分割比例等各项上诉主张,有力维护了一审法院的公正判决。在财产分割问题上,张律师成功论证了张某转给其母亲的款项不构成转移财产,驳回了王某关于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主张,但同时为委托人争取到了70%的房屋按揭还款份额。张某某律师以专业的法律素养、出色的诉讼策略和精准的法律适用能力,在复杂的离婚纠纷二审案件中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委托人王某的合法权益。
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准予张某与王某离婚;孙某甲由张某直接抚养,王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其年满十八周岁;孙某乙由张某直接抚养,张某向王某返还抚养费85000元;王某每周探望孙某甲一次;张某向王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涉案房屋归张某所有,张某向王某补偿房款96425.34元;双方名下车辆归各自所有;驳回双方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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