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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被告不到庭,法院判决离婚

发布日期:2026-06-01    作者:张月红律师
基本案情: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于2008年11月6日登记结婚,2010年9月8日生育婚生子王小某(曾用名王大某)。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因被告酗酒频繁、酒后争吵、实施家暴、婚内出轨等行为导致夫妻关系恶化。2023年5月双方分居,同日前往民政局申请离婚登记,但在冷静期后被告失去联系,离婚登记视为撤回。原告曾于2023年8月30日第一次起诉离婚,因无法联系被告致使调解不成,法院于2024年3月25日判决不准离婚。该判决生效后,被告持续下落不明至今。原告再次起诉要求离婚,主张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
争议焦点
  1. 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否应准予离婚
  2. 婚生子抚养权归属
  3. 抚养费标准及起算时间
法院认为:夫妻双方感情是否彻底破裂是法院判决双方能否离婚的标准。本案中,原、被告因婚后矛盾渐生导致夫妻关系紧张,原告曾起诉离婚被判决不予准许后,被告持续下落不明,夫妻双方感情无法得到弥合。原告现再次起诉要求离婚,可见双方已无和好的可能,可视为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对原告离婚之诉请予以准许。关于子女抚养,考虑到婚生子生活的稳定性及从有利于其健康成长角度出发,由原告抚养更为适宜。关于抚养费,双方自2023年5月起分居并曾申请离婚登记,原告主张被告自2023年5月起支付抚养费于法有据,但原告主张的每月2000元标准缺乏依据,法院酌定每月1500元。
律师作用张月红律师作为原告张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本案中发挥了专业的法律代理作用。她深入了解离婚纠纷的法律要件,成功把握了二次起诉离婚中"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认定标准。尽管被告下落不明导致诉讼程序复杂化,张律师仍通过详实的证据证明了分居事实、离婚登记申请经过、第一次离婚诉讼经过等关键事实,有力论证了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且无和好可能。在子女抚养问题上,张律师从孩子生活稳定性和健康成长角度出发,成功为委托人争取到了子女抚养权。在抚养费标准认定上,虽然法院未完全支持委托人主张的2000元/月标准,但张律师成功论证了抚养费应自2023年5月起算的请求,为委托人争取到了较为合理的抚养费标准。张某某律师以专业的法律素养和严谨的工作态度,在下落不明的离婚纠纷案件中尽职尽责地履行了代理职责。
结果:准予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离婚;婚生子王小某由原告张某抚养,被告王某支付抚养费(自2023年5月起每月月底前按照每月1500元的标准支付抚养费至婚生子年满18周岁为止);驳回原告张某其他诉讼请求(被告王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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