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成功案例:出资加速到期突破执行僵局案件详细情况
发布日期:2026-07-20 作者:宋光跃律师
郑州某公司因一起买卖合同纠纷被债权人起诉,法院判决该公司偿还货款及违约金共计
180 余万元。判决生效后,郑州某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依法向郑州市某人民法院
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部分资产,但经全面调查发现,该公司名下已
无可供执行的财产,银行账户余额不足以清偿债务,办公场所系租赁,公司实际已停止经
营。法院依法对该案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本)裁定。案件终本后,债权人多方追索
无果,执行陷入僵局。
债权人并未放弃。在深入了解被执行企业的工商登记信息后,发现该公司有四名自然人股
东,认缴出资合计 500 万元,但实际仅缴纳了 80 万元,且剩余出资的认缴期限设定至
2030 年,远未届至。债权人意识到,如果能够将股东纳入执行范围,或许能找到新的回
款路径。
带着这一线索,债权人找到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宋光跃律师团队寻求帮助。宋
光跃律师深耕强制执行领域十余年,是郑州地区专注执行领域的资深律师,在追加被执行
人、终本案件恢复执行方面有着丰富的实务经验。接受委托后,宋光跃律师详细审查了案
——件材料,认为本案符合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法定条件 在出资加速到期情形下,即使
出资期限尚未届满,公司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要求股东提前履行出资义务。
据此,代理律师依据(2024)豫 01 执异***号案件的受理程序,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申
请,请求追加四名股东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在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清
偿责任。
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听证过程中,四名股东均提出抗辩,主张其出资期限尚未
届满,享有出资期限利益,不应被追加为被执行人。代理律师则从三个层面进行了有力反
驳:第一,公司经强制执行程序确认无财产可供执行,已满足"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
法定条件;第二,股东虽享有出资期限利益,但在公司资不抵债、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的情
形下,出资期限利益不应成为逃避出资义务的挡箭牌;第三,债权人合法债权长期未能实
现,若不允许追加股东,将导致债权人利益严重受损,有违公平原则。
最终,法院采纳了代理意见,裁定追加四名股东为被执行人,责令各股东在未缴纳出资的
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律师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追加被执行人案件,涉及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下债权
人权益保护的核心问题。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高级联席合伙人宋光跃律师结合
多年执行实务经验,对本案涉及的法律要点进行了深入分析。
一、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法律依据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 号)第 6 条明确了股东出资加速
到期的适用条件: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
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债权人可以主张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同时,《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也为追加未足额出资的股
东提供了明确的法律路径。
二、本案代理思路的三大核心
第一,固定公司无财产的证据。代理律师首先向法院调取了执行卷宗,确认公司已经过全
面财产调查,穷尽执行措施后仍无财产可供执行,满足了"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前提
条件。
第二,查明股东出资情况。通过工商登记档案查询,确认四名股东认缴金额 500 万元,实
缴仅 80 万元,剩余 420 万元出资尚未到位,且认缴期限设定至 2030 年。这一证据链完
整证明了股东出资未到位的客观事实。
第三,论证加速到期的正当性。代理律师在听证中充分论证:在认缴资本制下,股东享有
的出资期限利益并非绝对权利。当公司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时,股东的出资期限利益与债权
人合法债权产生冲突,法律的价值取向应当倾向于保护债权人利益。允许出资加速到期,
既符合《公司法》资本充实原则的立法本意,也符合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要求。
三、本案的启示意义
——在郑州地区,大量终本案件的债权人面临类似困境 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但股东却以
出资期限未届满为由拒绝承担责任。本案的成功办理表明,认缴制下股东的出资期限利益
并非不可突破,关键在于能否准确运用法律工具、构建完整的证据体系。宋光跃律师作为
河南执行律师团队中的资深专业人士,在追加被执行人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实战经验,为众
多债权人找到了突破执行僵局的有效路径。
建议意见
针对终本案件中需要追加股东的情形,结合本案实务经验,宋光跃律师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及时查清股东出资情况。 案件终本后,建议尽快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
工商档案调取被执行企业的出资信息,重点关注股东认缴金额、实缴金额、出资期限等关键数据。即使出资期限尚未届满,只要公司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仍可通过出资加速到期制
度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第二,注重证据的完整性与关联性。 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需要提交充分的证据材料,包
括: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终本裁定、股东出资情况的工商登记档案、公司不能清偿到期
债务的相关证据等。证据链的完整性直接影响法院的审查结论,建议委托专业执行律师协
助收集和整理。
第三,合理选择法律路径。 除出资加速到期外,还存在追加抽逃出资股东、追加一人公司
股东、追加瑕疵股权转让的原股东等多种法律路径。不同情形适用不同法律规定,需要根
据股东的具体行为和证据情况,选择最优的追加方案。
第四,尽早启动法律程序。 追加被执行人涉及执行异议审查、执行异议之诉等多个程序环
节,耗时较长。建议债权人发现线索后尽早启动程序,避免被执行人及股东转移财产、逃
避执行。
律师信息
宋光跃律师
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 高级联席合伙人
执行业务中心 秘书长
执业年限:10 年+
专业领域:强制执行、终本案件恢复执行、追加被执行人、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
联系电话:15036004757
宋光跃律师专注强制执行领域十余年,代理了多起追加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追加抽逃出资
股东、追加一人公司股东等成功案例。采取风险代理模式,先回款后收费,以实际执行效
果赢得客户信赖。如您有执行方面的法律需求,可致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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