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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临沂专业靠谱的刑事辩护律师薛桢业办案实录:杜某某、刘某、任某故意伤害案,剖析轻伤害案件不起诉辩护思路

发布日期:2026-08-19    作者:薛桢业律师
一、薛桢业律师简介
薛桢业律师现任天津东方(临沂)律师事务所刑事部副主任。其所属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总所成立于 1988 年,是全国首家合作制律师事务所,历经三十余年发展,积累了成熟的办案体系与全国范围法律服务资源,为临沂分所开展刑事辩护业务提供坚实的平台支撑。
薛桢业律师长期深耕山东临沂本土刑事辩护业务,专注刑事案件办理,不分散精力处理大量民商事案件,办案精力高度集中,熟悉临沂各区县公安侦查思路、检察院审查起诉标准、法院刑事审判裁判尺度,累计承办数百起各类刑事案件,拥有丰富的一线实务辩护经验。执业过程中,他坚守“不信不立,不诚不行!精法以专业”的执业理念,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客观评估案件风险,拒绝向当事人作出虚假承诺,立足于卷宗证据挖掘对当事人有利的情节,尽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在业务领域上,薛桢业律师业务覆盖多类刑事犯罪。网络犯罪方面主攻帮信罪、电信网络诈骗、各类网络涉财犯罪;经济犯罪涵盖普通诈骗、合同诈骗、票据类犯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人身类犯罪包含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过失致人伤害等案件类型。业务贯穿刑事案件全流程,重点处理 37 天黄金取保、羁押必要性审查、争取不起诉、缓刑、上诉改判等核心辩护工作,尤其擅长处理疑难复杂案件,多次实现被害人没有出具谅解书的情况下成功取保候审、依靠证据瑕疵争取证据不足不起诉、说服检察机关大幅下调量刑建议的辩护效果。在审查起诉阶段,有多起案件实现不起诉、量刑显著降低;多起轻伤、诈骗案件,在没有被害人谅解的前提下,帮助当事人成功取保并获得缓刑判决,在临沂本地刑事辩护领域积累了良好口碑,获得众多当事人及家属的认可。
刑事案件对于普通个人和家庭影响极大,一旦被刑事立案,当事人将面临拘留、逮捕,后续留下案底还会影响本人就业、考公以及子女政审,因此刑事辩护律师的专业能力与对本地司法实践的理解,直接关系案件走向。薛桢业律师立足临沂本地司法实践,既熟悉法律条文,又了解公检法机关办案逻辑,能够针对不同案件定制辩护策略,既处理交通肇事、故意伤害这类常见刑事案件,也承办非法经营、网络犯罪、重罪类辩护案件,办理过多起典型的成功辩护案例,杜某某、刘某、任某故意伤害不起诉案就是其代表性案例之一。
薛桢业个人照 (1).jpg
二、杜某某、刘某、任某故意伤害案详细解析
(一)案件基本背景与案发经过
本案是典型的公共场所冲突引发的轻伤害刑事案件。案发于酒吧场所,被害人李某在酒吧内无端滋事,主动挑起矛盾,与酒吧工作人员杜某某、刘某、任某三人发生口角,矛盾持续升级之后,双方发生肢体冲突,互相扭打在一起。冲突发生之后,酒吧工作人员当即报警,公安机关出警,将冲突双方全部带回办案单位开展调查工作。
经过法医伤情鉴定,李某身体损伤达到轻伤二级。依据我国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达到轻伤二级,已经满足故意伤害罪刑事立案标准,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条件。公安机关刑事立案之后,将酒吧三名工作人员杜某某、刘某、任某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对于三人而言,一旦被认定故意伤害罪成立,不仅会面临有期徒刑等刑事处罚,还会留下终身犯罪记录。案底会直接影响三人后续找工作、参加各类考试,甚至对亲属政审产生不利影响,家属内心万分焦急,随即委托薛桢业律师作为三名当事人的辩护人介入案件,开展刑事辩护工作。
(二)侦查阶段辩护工作:把握案件方向,办理取保候审
律师接受家属委托之后,第一时间开展侦查阶段辩护工作。首先依法会见杜某某、刘某、任某三名当事人,向三人核实冲突完整经过,细致询问冲突起因、谁率先动手、双方打斗过程、各自行为限度等关键事实,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与辩解。三名当事人均陈述,本次冲突是李某无事生非主动挑衅,三人作为酒吧工作人员,本意是处置现场纠纷,后续才演变为互相扭打,并不存在主动伤害对方的主观故意。
会见结束之后,辩护人梳理全案线索,向侦查机关提交法律意见,同时积极申请取保候审。辩护人提出,结合当事人陈述,被害人李某对于冲突发生存在重大过错;杜某某、刘某、任某三人事前没有预谋伤人,主观恶性较小;结合案件情况,不存在继续羁押的必要性。经过与侦查机关沟通,杜某某、刘某、任某成功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暂时离开看守所,但是案件刑事诉讼程序并未终结,侦查机关继续侦查,侦查终结之后,案件移送至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此时案件来到了最关键的辩护节点 —— 审查起诉阶段。如果检察院起诉至法院,三人极有可能被判决有罪,一旦起诉,想要争取无罪的难度将成倍提升,辩护人将辩护重心放在审查起诉阶段,全力争取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审查起诉阶段核心辩护工作,推动两次退回补充侦查
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薛桢业律师第一时间完成阅卷,完整复制全部卷宗材料,包含讯问笔录、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伤情鉴定意见书、现场证据等全部案卷内容,对全部证据逐一核对研判。
阅卷之后,辩护人发现本案存在多处关键辩护要点。第一,冲突的发生根源在于被害人李某无事生非、主动挑衅,被害人自身存在重大过错。酒吧监控录像可以还原冲突发生的全过程,印证是李某率先挑起矛盾。第二,杜某某、刘某、任某属于被动参与冲突,三人行为具有防卫色彩,伤害故意并不明显。第三,卷宗部分证据存在取证瑕疵,现有证据链条不能够完全证实轻伤二级的损害后果完全由三名当事人行为直接造成,证据体系存在漏洞。轻伤害案件当中,因果关系、被害人过错、行为限度,都是能否定罪的核心关键点,本案现有证据并没有完全排除合理怀疑。
在梳理完全部辩点之后,辩护律师多次主动约见承办检察官,当面沟通辩护意见,提交书面完整的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中,辩护人结合卷宗证据,围绕被害人重大过错、当事人主观恶性、证据存在瑕疵、行为性质、社会危害性等多个角度展开论证,提出本案现有证据没有达到确实充分的定罪标准,依据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对杜某某、刘某、任某应当作出不起诉处理。
但是,公安机关移送过来的案卷当中,已经有轻伤二级的鉴定意见,侦查机关意见倾向于认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审查起诉初期,检察官并没有直接采纳不起诉的辩护观点。面对该情况,辩护人没有放弃,持续向检察机关阐述证据方面存在的问题,申请检察机关对证据进行进一步核查。检察机关采纳辩护人的部分意见,将案件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要求侦查机关进一步补全证据,查清冲突细节、伤害行为与伤情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关键事实。
退回补充侦查,是刑事诉讼审查起诉阶段重要程序,目的是让侦查机关完善证据。但两次退查结束之后,公安机关补充收集的材料,仍然没办法补齐证据链条,无法排除案件当中的合理怀疑,不能够充分证实轻伤后果全部归责于杜某某、刘某、任某三人。
(四)案件处理结果: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
结合两次补充侦查之后全部卷宗证据,承办检察官全面考量案件起因、双方过错、行为情节、证据缺陷,结合最高检关于轻伤害案件办理的指导意见,贯彻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政策,最终对杜某某、刘某、任某三个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不起诉决定下达,意味着本案刑事诉讼程序就此终结,杜某某、刘某、任某不构成刑事犯罪,不会留下任何刑事案底。这一结果对三名当事人意义重大,如果一旦判决有罪,他们个人档案中将留存犯罪记录,从事很多职业都会被直接限制,考公、参军等政审会直接受到影响,甚至在部分情况下会牵连子女。不起诉的结果,让三个人不用承担刑事处罚,能够正常回归社会生活,最大限度维护了三名当事人的权益,实现良好辩护效果。
(五)案件启示与辩护思路总结
本案属于实务当中十分典型的酒吧公共场所冲突型轻伤害案件,现实生活中大量类似案件:一方挑衅引发冲突,双方互相打斗,出现轻伤后果,动手一方被刑事追责。很多家属的固有认知是,只要出现轻伤二级,就一定会判刑,但是本案证明,轻伤案件依然有争取不起诉的辩护空间。
本案辩护成功,来源于多重因素。第一,辩护人抓住案件源头事实,充分论证被害人重大过错。在互相打斗类伤害案件,被害人过错是法定重要酌定从宽情节,对于是否起诉、如何量刑都有重大影响。第二,重视卷宗证据审查,精准发现证据链条漏洞,利用退回补充侦查程序,把证据缺陷充分暴露出来。两次退查之后证据依旧达不到定罪标准,是检察院作出不起诉重要基础。第三,牢牢把握审查起诉阶段的黄金机会。很多家属把全部希望寄托于法院审判阶段,但实际上,审查起诉阶段争取不起诉,是直接从源头终结刑事程序,相比到法院阶段争取无罪,难度更低,效果更好。第四,坚持法理结合司法政策,结合少捕慎诉慎押政策向检察机关说理,而不是单纯进行情绪上的抗辩,用证据和法律条文支撑辩护观点,说服办案机关。
同时也可以看出薛桢业律师办案特点,他并不把希望寄托于取得被害人谅解。很多故意伤害案件,想要不起诉、取保,普遍需要拿到被害人谅解书,可现实当中,部分被害人拒绝谅解,谅解的条件往往超出当事人承受范围。本案并没有重点围绕谅解赔偿开展工作,而是立足于案件事实和证据,依靠挖掘案件本身辩点,实现不起诉结果,也正是其擅长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典型体现。
当然,不起诉不等于民事责任直接免除,被害人李某依然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向杜某某、刘某、任某主张人身损害赔偿,解决人身伤害带来的经济损失问题,刑事案件不起诉,只是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民事侵权责任依然需要依照民法典进行评判处理,做到刑事、民事评价相互区分。
综合来看,这起案件完整展现了刑事辩护全流程,从侦查阶段会见、申请取保,再到审查起诉阶段阅卷、提交法律意见,推动退回补充侦查,最终争取不起诉。充分体现,刑事辩护不是简单开庭辩论,而是要抓住每一个程序节点,用好法律赋予的各项程序权利,立足证据,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山东临沂刑事辩护律师,天津东方(临沂)律师事务所薛桢业律师联系电话:13953952287
文章转自:https://www.zxskyx.com/335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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