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情况是这样的。
我跟A公司签订了正式的劳动合同,以A公司项目代表的身份派遣到吉尔吉斯斯坦B公司做技术服务,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两年。合同实际开始执行日期是2013年10月7日。劳动合同约定在每个月15日发放工资
在2013年12月开始,工资基本上要拖1个月以上才能发放。到2014年2月份后,工资拖欠3个月发放,到2015年3月份开始,就没有发放过工资(当时工资发放到2014年12月),当时公司以B公司没有支付工程服务费为由,公司也没钱这个原因拒不支付工资。到2015年7月我按照正常回国休假制度回国,期间2015年8月回吉国前护照遗失,由于重新办护照,邀请函,签证耗时估计超过2个月,基本上就已经过了合同有效期了。于是想公司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当时的说法是不再去吉国现场服务),公司统一在得到B公司同意后可以不返回现场继续服务。
现在B公司已经给A公司拨付了5月份的现场服务费,但是A公司仍然只给我发放到4月5月工资,更不用说后面的6月和7月的现场服务费以及8月的休假工资。
公司一直不给出具体的不给付4月5月工资的原因,只是说公司有公司的原因(其他按期10月份回国人员已经拿到了4月份和5月份工资)。恳请法律援助,帮忙处理。我因为在另外一个公司已经入职,长期驻海外工作,所以请大家帮忙想想,怎么做比较合理。尤其是兰州当地法律专家。对了,这个公司是西固的。
----------------------------------------问题补充:--------------------------------------------------
纠正下:
1.公司当前只给我发放到3月份工资,4月份和5月份其他同事都发了,就我的没发(估计原因是我最后一次休假后没有返回现场),不给任何理由,就说公司有公司的原因
2.我在新公司的入职时间,是在合同上和A公司劳动合同有效期之后的事情了。
发布者:humker 2015-12-10 状态:已过期 回复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