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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计算问题

四川-德阳 07-07 21:09  悬赏 0  发布者:mpc198…… 给我留言  回答:(2)
我于2004年5月1日被兴源劳务派遣至某单位工作。在今年6月30日合同未到期的情况下(今年12月31日到期),兴源劳务公司以劳务公司终止和某单位的派遣关系为由,将我单方面解除(未提前三十日通知)。现在我想知道我的经济补偿金应该如何计算?受最多赔偿十二个月的限制吗?另外我前十二个月的工资相对15年的工资要偏低一些,可否计算经济补偿金时以15年的工资做为基数?如果我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4000,哪么我总共可以得到多少经济补偿金?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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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7-07-07 21:21
工作一年补偿金一个月,上年度月平均工资
回复时间: 2017-07-07 21:26
您好,按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以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标准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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