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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要求签订合同补充条款,怎样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08-13 10:57  悬赏 0  发布者:tyouyi…… 给我留言 地区:上海-长宁区 回答:(4)
1,和公司的长期合同已经签订,可是最近来了一个新的部门经理,自己制定了一系列合同补充条款,并且在开头处明确标明“本制度为XXX公司员工劳动(劳务)合同的组成部分。”这是不是就意味着和原有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条款中有很多过失的界定,有一条“未准时出席各类会议、培训”,我们公司是属于排班制的,就是说每天都有人上班,有人休息。也就是说会议时间肯定是有人休息的,有这条规定的话,是否意味着,当天休息的人也必须出席会议,不出席的话,可算作处罚理由;或者说出席的话给予补休?

3,像“第2条”这样所谓“轻、一般、重大过失”的项目有很多很多,不便于一一列举,但是每一类过失界定后面,都有相应的处罚,都是以罚款的形式,我们大家在网上查的,“用人单位是不具备罚款权的”,这部分是不是应该根据“工资支付条例”啊?

4,这些条款是不是对部门经理同样有效?因为每一类的过失都在最后标明“员工的三次轻微过失,记主管或领班一次轻微过失;”制定这这个条款的就是我们部门经理,这些条款(除了三次记主管过失一次以外)是不是对他同样有效?员工是否有权监督部门经理这些补充条款?

其实,这个条款还没有签字,只是先给我们看,很快就要签字了。我们只是希望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通过协商和领导达成协议,不知道哪位律师可以帮忙,因为还存在很多疑问,也不一一列举了,指点我们参照哪些法律条款就行。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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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2年08月13日 12时22分
作为劳动合同的一部分,双方应当协商一致才有效。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谢谢这位律师。同时也谢谢其他3位给出意见的律师。我们还是争取沟通的方式来解决这个问题。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2-08-13 11:01
其实没得谈的,要么签,要么离职。
回复时间: 2012-08-13 11:18
除非自愿,不要签。
回复时间: 2012-08-13 11:51
你好,你可以拒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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