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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报酬

 01-22 09:25  悬赏 0  发布者:bhfag 给我留言 地区:广西-南宁 回答:(2)
劳动合同签订时,劳动报酬一栏:月工资以不低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执行。甲乙双方对工资的其他约定:空白。几年来,每月的工资都是实领工资5000元。现公司以经营困难等理由,在未征得职工同意的情况下,单方面将本人月实领工资降低到3000元,并连续三个月按此发放职工劳动报酬。
请问:1、公司以劳动合同中约定不低于地方最低工资标准,单方面调整本人月实发工资到3000元,这种行为是否违法? 2、公司这样能否认定为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3、本人原5000元实领工资有银行交易明细证明,是否构成实际工资?如果构成实际工资,公司降低职工工资是否要征得职工同意?
     请您给予专业的回复,并能说明理由!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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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18年01月22日 16时27分
1.实际履行变更劳动合同;2.对的。3.对的。
追问:

1、实际履行变更劳动合同意思是说劳动合同中的月工资不低于地方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在后期的合同履行过程中每月的实领工资5000元已成为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对工资条款变更认可的补充吗?
2、公司单方面调整本人月实发工资到3000元,也是实际履行合同中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是需要双方同意和认可的是骊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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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8-01-22 09:56
你好,具体问题还需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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