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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经济补偿金问题

上海-浦东新区 12-05 18:43  悬赏 0  发布者:zymzhk 给我留言  回答:(8)
您好! 我与公司签署2年合同,时间是2012-3月到2014-2月.今年10月,公司单方面通知中止劳动合同。 公司与我签署的劳动合同,有条经济补偿金约定,即如果甲方在合同期内乙方无过失而解除合同,也将支付乙方合同期的全额工资作为经济补偿。现在甲方以新劳动法有补偿规定为理由,不同意执行劳动合同的约定。请问,这个补偿约定有效吗?通过什么渠道才能得到妥善解决?谢谢!
问题补充:
《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即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第四十七条又规定了“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而我情况超过了这个标准。但《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四十二条又明确:“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补偿总额一般不超过劳动者十二个月的工资收入,但当事人约定超过的,从其约定”。在司法实践中是如何处理的呢?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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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2-12-05 19:19
不合法,应支付赔偿金。赔偿金为2倍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工作时间每满一年支付本人一个月工资
追问:

谢谢!

回复时间: 2012-12-05 18:48
赔偿,一年赔偿两个月工资。协商不成申请劳动仲裁。
追问:

偿金约定:即如果甲方在合同期内乙方无过失而解除合同,也将支付乙方合同期的全额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回答:

按照法律规定赔偿两个月。

追问:

谢谢!

回答:

不用客气

回复时间: 2012-12-05 18:51
有效!
追问:

谢谢!

回答:

不客气!

回复时间: 2012-12-05 19:32
经济赔偿金是有法定的标准,但如果双方约定的标准高于法定标准,那么就根据约定的标准。
追问:

您好!《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即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第四十七条又规定了“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而我情况超过了这个标准。但《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四十二条又明确:“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补偿总额一般不超过劳动者十二个月的工资收入,但当事人约定超过的,从其约定”。在司法实践中是如何处理的呢?谢谢!

回答:

实践中都是约定大于法定,哪怕公司与你约定赔偿你一百万远高于法定标准,但只要公司盖章确认,合同有效。

回复时间: 2012-12-05 21:05
劳动合同法效力高于上海劳动合同条例。
回复时间: 2012-12-05 21:37
合同约定有效,可以要求按照约定支付你的补偿金。
回复时间: 2012-12-05 22:25
你好:
    双方合同如果有约定的话,可以要求按照合同约定要求单位支付违约金。
回复时间: 2012-12-06 10:48
合同约定有效,可以要求按照约定支付你的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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