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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单方借口解除劳动合同

新疆 12-10 22:10  悬赏 0  发布者:wslbx0…… 给我留言  回答:(2)
我于2000年4月在公司上班,2001年4月公司和我签订合同,现在外县做销售工作并已在外县成家。今年9月因病住院,9月26日出院,27日以邮件形式给上级办事处发送了医院证明和请假条(请假时间为40天),后因病情又继续续假,于11月8日以邮件形式给上级办事处发送了医院证明和请假条(请假时间为30天)。在11月27日收到公司解除劳动通知,但通知上下发日期为11月9日,公司通知内容为:我于9月26日始无故不上班,按照公司规定旷工5天,解除劳动合同。自接到通知起15日内到公司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我于29日到公司,公司行政部相关人员说:“办事处没有见到过你的请假手续,所以按旷工处理。”现在我已找到当时发送邮件记录,公司仍按解除劳动合同执行,问此事如何解决?赔偿和经济补偿的金额是一样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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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2-12-11 10:42
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双倍工资、补交保险
回复时间: 2012-12-11 10:54
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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