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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协商补偿金中出现的问题。

陕西-西安 10-17 22:05  悬赏 0  发布者:pxhpc 给我留言  回答:(5)
律师:您好!
    2012年6月份,用工单位(北京的公司)招收我去国外工作(工程师岗位),在出国的时候,用工单位(北京的公司)要求我与一家有外派资质的劳务公司A(西安的公司)签订一次性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在北京签订)。当我工作到2015年3月份(与劳务派遣公司A的合同还没有到期)的时候,该用工单位(北京的公司)的人事管理部通知,要求我们在国外的每一个同事都必须和另外一家有外派资质的劳务派遣公司B(湖南的公司)签订一次性为期二年劳动合同,2017年再次续签一次性二年的劳动合同,这两次劳动合同都是由我在国外先签字后,劳务派遣公司B(湖南的公司)将合同原件带回国内(湖南)盖章。这两次合同我们大家手中只有扫描件,没有给我原件。
    自从2012年6月份入职后一直在该用工单位连续工作到2018年9月份,每年干满11个月回国带薪休假一个月,并报销往返费用。2018年9月份,用工单位以公司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为理由通知我停止用工,并要求我回国。回国后我与劳务派遣公司B(湖南的公司)在商谈经济补偿金的问题时候发生以下分歧:
1、 劳务派遣公司B(湖南的公司)他说只能计算在他们合同内时间段经济补偿金,他们不负责我在以前和劳务公司A(西安的公司)的经济补偿金。
    我的问题是:2012年6月份到2015年3月份时间段的补偿金怎么可以得到?
2、 劳务派遣公司B(湖南的公司)要依照湖南的当地平均工资的3倍给我计算补偿金,我要求要依照北京的当地平均工资来计算,因为我的工资是每月20000元人民币(有银行汇款照片为证),按照湖南标准的计算我只能得到约5000*3=15000元人民币,低于我的工资水平,而按照北京的标准计算,即约8000*3=24000元人民币,这样我就可以得到每月20000元人民币,即我原来工资标准来做补偿金的依据来计算。
    我的问题是:应该用哪个地方(北京还是长沙)的平均工资作为计算经济补偿金的依据?
3、 到我离开用工单位为止,我还有10个月的工资未发放,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公司也没有明确的说明工资何时发放,我认为这是拖欠工资,劳务派遣公司B(湖南的公司)说是因为用工单位没有给他们打款来,他们就不可能给我发放,我要求将已经拖欠工资要增加25%,劳务公司B(湖南的公司)不同意。
    我的问题是:我的要求主张是否合理?
4、 从2012年3月份去国外工作开始到2016年12月份,我每天工作都在8个小时以上,每周工作6天,以上有现场指挥部发出的QQ通知和同事QQ对话等截图的证明材料。用工单位也给了我一点加班工资,但是距离国家标准的加班费计算办法计算出的加班费差距很远,我大概测算就是标准加班费的10%。
    我的问题是:每周六和每天8小时以外的工作量是否可以要求用工单位或者劳务派遣公司B给予补足未给部分的加班工资?
5、 在工作中,因为人手紧张,用工单位现场最高领导要求我一人二职的工作,他们一直说很快会再找人来减轻我的工作量,可是一直也没有来人。我也多次向领导要求来人,还是无果而终。后来因为公司原因,当事的领导被用工单位停职而回国,我请求他们给我写下了证明我一人二职的工作证明书。在此期间我连续性的一人二职的工作了28个月,我要求给我每月再发一个月的工资,共计28个月。
    我的问题是:我现在是否可以要求给予经济补助?
6、 假如我和劳务派遣公司B(湖南的公司)达成经济补偿金协议后,他们应该在最短多长时间就应该给我此款项,如果过了此期限,劳务公司B又应该得到哪些相应的处罚?
    以上问题希望得到律师给予指导并帮助。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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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8-10-17 22:49
这是可以按照工作时间进行补偿的
回复时间: 2018-10-18 10:27
问题比较复杂,建议拿上相关资料向律师当面咨询为宜。
回复时间: 2018-10-18 07:42
问题比较复杂,建议拿上相关资料向律师当面咨询为宜。
回复时间: 2018-10-18 11:45
你好,协商不成可以起诉处理。
回复时间: 2018-10-18 14:16
建议带着材料来所面谈!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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