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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建立劳动关系擅自用人的劳动风险

湖南 01-02 10:53  悬赏 0  发布者:zhouq0…… 给我留言  回答:(2)
您好,我司属于跨区域服务行业公司,人力资源部总部在深圳,处在上海的业务部门在人力资源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将已有三年工作经验的吴某放到该部门“实习”(无偿)三个月,最近通过人力资源部说要招聘此人,人力资源部通过面试才知道吴某已经在该部门“实习”三个月。问题(请问有何具体法律依据):
1、不符合实习生标准会承担什么责任;
2、虽是当事人自愿,但一旦发生工伤、意外事故,责任怎么追究;
3、当事人如向劳动部门反映此事,公司会面临怎样的劳动风险。
请问有什么具体法律依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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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1-02 11:27
具体面询律师
回复时间: 2013-01-02 13:36
可以与律师面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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