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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企业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及医疗补助金事宜

湖南-长沙 02-11 08:39  悬赏 0  发布者:laser_…… 给我留言  回答:(1)
本人在长沙,患有肾病综合征及严重抑郁,在现单位工作14 .5年,无固定期限合同,累积工作年限小于24年但大于23.5年,现咨询几个问题:
1、按肾病及工作年限,医疗期为1年;查了精神病好像至少是2年,是不是我的医疗期按2年算?依据的法律条文是哪个,望告知。
2、假设现在医疗期满了,我的工作年限按14.5年算,须支付14.5年的经济赔偿金,另外6个月的医疗补助金是否有法律条文支持(因为据我查《违法和解除劳动合同补偿办法》此法律已于2017年12月废止;《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中第22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患重病或绝症的,还应适当增加医疗补助费。”前提是“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而我是无固定期限合同,不存在这个合同期满,是不是不能适用这条?)?是否能有法律支持拿到医疗补助金?
3、医疗期满后,企业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且只有经济补偿金,而不能争取双倍经济补偿金即赔偿金,是这么理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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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9-02-11 08:59
答:1、是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 9 9 4]4 7 9号)第4条规定结合所在地的文件确定;2、不是;3、不支付双倍。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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