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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提交劳动仲裁申请,能否增加补缴社保申请?

广东-广州 01-25 15:30  悬赏 20  发布者:361sqw 给我留言  回答:(1)
本人于2012年3月1日入职,2013年1月21日辞职。期间公司一直未与本人签订劳动合同,社保保险只从2012年12月份开始缴纳。由于与公司协商未果,遂辞职!本人今天去劳动局提交申请仲裁资料。
本人持有证据有:1,去银行打印的银行对账单(但工资分别是由公司负责人(被申请人)和财务人员分别用私人银行卡转账发放工资)
2,去社保局打印的2012年12月份的社保缴纳对账单
3,公司发的12月份的工资条(但没有公司盖章)
我的仲裁申请是1.确认2012年3月1日至2013年1月21日的劳动关系
2.2012年4月1日至2013年1月2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金额
当时我想将补交未缴纳的社保请求一起写进申请仲裁,但是该劳动局认为这请求要仲裁判决书下来,确认了2012年3月1日至2013年1月21日的劳动关系,才能向劳动局提交申请补交社保,所以我没写进去,难道要等到判决书下达,自己才能再次申请补缴纳社保吗?不能一起将此请求写进仲裁要求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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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1-25 17:08
1\不可以的,这个根本不属于劳动仲裁处理范围;
2\有大量的诉讼请求漏掉了.
追问:

我还漏了什么诉讼请求?

回答:

要看你案件的情况,如高温津贴等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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