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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劳动关系,没有签订合同,该怎么处理

江苏-苏州 05-25 08:19  悬赏 0  发布者:sqqn24 给我留言  回答:(3)
我2005年6月进入一家外资公司在苏州的代表处,合同签订和社保缴纳委托当地的外事服务中心。2012年4月,该外资公司在深圳注册总公司,总公司跟我们签订一年的合同关系(2012.4.1-2013.3.31)也承认之前在代表处的工龄,社保缴纳还是委托当时外省服务中心,但2013.3月份社保没有缴纳(合同期内一个月没有缴纳社保),2013年4月公司在苏州成立分公司,总公司要求我们合同跟苏州分公司签订,前提是需要自动离职,那我目前跟公司还是存在雇佣关系,没有签订合同,社保一共已经3个月没有缴纳,公司说如果不签自动离职,公司无法帮我缴纳社保,那我怎么维护我的利益,如果按劳动法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我可以拿到多少补偿金?谢谢各位给我意见!
问题补充:
谢谢大家的意见,我想知道具体以劳动法为依据,可以拿到多少赔偿金?
劳动法第47条: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法第87条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 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这两者怎么界定,我这个情况是满足劳动法87条规定的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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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5-25 11:06
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才行。
追问:

具体补偿多少,或者依据劳动法什么内容

回答:

每干满一年补一个月的工资。

回复时间: 2013-05-25 20:02
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追问:

我这个情况可以通过劳动法第87条来维权么

回复时间: 2013-05-26 21:33
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不交社保,可以到劳动局问问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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