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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定金合同纠纷,哪位律师的意见会得到法院支持?
北京-东城区 09-04 16:07 悬赏 10 发布者:wblueg…… 给我留言 回答:(4) 一、基本事实:
我(甲方)去年九月份看中一套独栋别墅,和一位女士卖家(乙方)在中介处签订一份定金合同,付了三十万订金。我在甲方处签字,那位女士在乙方处代替她父亲(此人一直在国外)签字。 对方的签字格式为:“ 王×× 代 王××(其父)”
订金合同规定:
双方需于2012年10月22日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其余房款甲方到时需一次性付清。合同中有违约条款如下:
双方不得违约。若甲方违约,定金不返还.若乙方违约,需双倍返还定金。
到了合同规定的2012年10月22日,卖家没有拿到房产证(他的房产证两个月后才拿到手,房产证的登记日期上写着2012年10月29号)和委托公证书(别墅是他父亲的,他父亲移民国外了,因此涉及到外籍人士委托卖房,手续比较麻烦,要办委托书、公证书、大使馆的认证书等等),总之,无法于定金合同约定的2012年10月22日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
关于这次无法签订买卖合同,因为是事实的一大关键,我需详细说明一下:当时,我看中那套别墅,的确想买,但卖家说委托公证书和房产证都没办下来,所以我口头答应再给她一个月时间办理房产证和委托公证书等文件
到了2012年11月22号,那位女士的相关证件还是没拿到。我感觉卖家不可信,做生意不爽快,而且我当时也看中了另一套别墅,感觉那套更好,不想买这套了,要求那位女士将三十万还给我,卖家不同意。
到了11月27号,他房产证和委托公证书都拿到手了,要我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被我拒绝了。两方谈不拢,不欢而散,我也买了另一套房。
事情过去较长时间了,我希望卖家将三十万定金还给我,我事情繁忙,没空打官司,还给我十万也行,但对方一分钱都不给,我认为对方有些过分,打算起诉,要求双倍返还定金。
二、一些补充:
1、首先,当时签得匆忙,现在想来,那份定金合同我是被中介阴了一把,双方的权责规定似有失公允,因为只规定了我须付清房款,却没规定卖家需协助我办理过户等后续事宜,弄得有点麻烦。
2、2012年10月22日当天,在电话里,我的确口头答应再给卖家一个月时间,但这次约定都是电话里讲的,双方也都没有录音证据。当然,现在既然弄到起诉这一步,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我自然会否认这种口头协定,免得节外生枝,浪费时间。
三、律师的意见:
针对这一事实,简单地咨询过几位律师朋友,意见不一。
律师甲说:定金合同上只是说按约定时间签订正式买卖合同,问题是签订正式买卖合同并不需要一定要拿到房产证才能签订,后续过户等手续才用得到房产证,所以律师说如果光凭这种定金合同去起诉,对方未必违约,起诉未必能胜诉。何况现在是买方不买,不是卖方不卖,起诉难有胜算,双倍返还定金的主张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律师乙说:律师甲的说法有误,定金合同的目的就是保证准时签订合同,并不是约定的办理过户,只要对方约定时间不签(或无法签约),就是违约,起诉当然胜诉。
何况对方房产证的登记日期是在2012年10月29号,晚于约定签订正式买卖合同的2012年10月22日。换句话说,那位女士直到约定时间之前,并非房产权利人,无权买卖该房产,合同无效,起诉当然也胜诉。
且卖家没有拿到其父的委托公证,因此,不管是9月22日签订定金合同,还是约定的10月22号签订正是房屋买卖合同,那位女士都不具备主体条件,都没资格签,起诉也胜诉。
我本人因为工作关系,稍微学过一点法律常识,客观来讲,我认为律师乙的观点似乎更有道理一些,但我又感觉律师说得如此自信满满,又有些心里没底。我深知自己不是专业人士,故来此求助,望解答,谢谢各位~!
我(甲方)去年九月份看中一套独栋别墅,和一位女士卖家(乙方)在中介处签订一份定金合同,付了三十万订金。我在甲方处签字,那位女士在乙方处代替她父亲(此人一直在国外)签字。 对方的签字格式为:“ 王×× 代 王××(其父)”
订金合同规定:
双方需于2012年10月22日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其余房款甲方到时需一次性付清。合同中有违约条款如下:
双方不得违约。若甲方违约,定金不返还.若乙方违约,需双倍返还定金。
到了合同规定的2012年10月22日,卖家没有拿到房产证(他的房产证两个月后才拿到手,房产证的登记日期上写着2012年10月29号)和委托公证书(别墅是他父亲的,他父亲移民国外了,因此涉及到外籍人士委托卖房,手续比较麻烦,要办委托书、公证书、大使馆的认证书等等),总之,无法于定金合同约定的2012年10月22日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
关于这次无法签订买卖合同,因为是事实的一大关键,我需详细说明一下:当时,我看中那套别墅,的确想买,但卖家说委托公证书和房产证都没办下来,所以我口头答应再给她一个月时间办理房产证和委托公证书等文件
到了2012年11月22号,那位女士的相关证件还是没拿到。我感觉卖家不可信,做生意不爽快,而且我当时也看中了另一套别墅,感觉那套更好,不想买这套了,要求那位女士将三十万还给我,卖家不同意。
到了11月27号,他房产证和委托公证书都拿到手了,要我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被我拒绝了。两方谈不拢,不欢而散,我也买了另一套房。
事情过去较长时间了,我希望卖家将三十万定金还给我,我事情繁忙,没空打官司,还给我十万也行,但对方一分钱都不给,我认为对方有些过分,打算起诉,要求双倍返还定金。
二、一些补充:
1、首先,当时签得匆忙,现在想来,那份定金合同我是被中介阴了一把,双方的权责规定似有失公允,因为只规定了我须付清房款,却没规定卖家需协助我办理过户等后续事宜,弄得有点麻烦。
2、2012年10月22日当天,在电话里,我的确口头答应再给卖家一个月时间,但这次约定都是电话里讲的,双方也都没有录音证据。当然,现在既然弄到起诉这一步,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我自然会否认这种口头协定,免得节外生枝,浪费时间。
三、律师的意见:
针对这一事实,简单地咨询过几位律师朋友,意见不一。
律师甲说:定金合同上只是说按约定时间签订正式买卖合同,问题是签订正式买卖合同并不需要一定要拿到房产证才能签订,后续过户等手续才用得到房产证,所以律师说如果光凭这种定金合同去起诉,对方未必违约,起诉未必能胜诉。何况现在是买方不买,不是卖方不卖,起诉难有胜算,双倍返还定金的主张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律师乙说:律师甲的说法有误,定金合同的目的就是保证准时签订合同,并不是约定的办理过户,只要对方约定时间不签(或无法签约),就是违约,起诉当然胜诉。
何况对方房产证的登记日期是在2012年10月29号,晚于约定签订正式买卖合同的2012年10月22日。换句话说,那位女士直到约定时间之前,并非房产权利人,无权买卖该房产,合同无效,起诉当然也胜诉。
且卖家没有拿到其父的委托公证,因此,不管是9月22日签订定金合同,还是约定的10月22号签订正是房屋买卖合同,那位女士都不具备主体条件,都没资格签,起诉也胜诉。
我本人因为工作关系,稍微学过一点法律常识,客观来讲,我认为律师乙的观点似乎更有道理一些,但我又感觉律师说得如此自信满满,又有些心里没底。我深知自己不是专业人士,故来此求助,望解答,谢谢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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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 [北京-朝阳区]
- 110网律师
- 8388607积分
回复时间: 2013-09-04 17:10
你好,你们双方只是签定了定金同,定金合同的签定是来保证购房合同的签定,购房合同的签定是保证房产的过户,房款的交付,现在购房合同没有签定,对方违约,你方可以要求对方退回定金并要求双倍返还。
按照2001年颁布实施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具备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签订购房合同前收取的定金,应该在签订合同后抵做房款,当事人没有签订购房合同的,开发商应返还定金,有约定的,遵从双方约定处理。
按照2001年颁布实施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具备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签订购房合同前收取的定金,应该在签订合同后抵做房款,当事人没有签订购房合同的,开发商应返还定金,有约定的,遵从双方约定处理。
- [北京-海淀区]
- 徐卫东律师
- 1130943积分
回复时间: 2013-09-04 17:14
对方法律的理解,需要根据您的具体案情,看您的协议后,才能制定具体的诉讼方案 。详谈电话或短信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 [北京-西城区]
- 风志律师
- 45486积分
回复时间: 2013-09-04 21:18
你好,本律师可以为你提供法律帮助,详情可来电咨询。
- [北京-朝阳区]
- 110网律师
- 8388607积分
回复时间: 2013-09-04 22:11
首先,定金合同卖方在取得授权委托书之前属于效力待定合同,买房人可以在一个月内要求追认或撤销。
其次,卖方人未行使上述权利,而卖方人在11月27日取得相关委托书,视为房屋产权人对于无权代理进行了追认,改定金合同生效。
再次,定金合同一般属于预约合同,合同目的是订立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但是因为各种原因最终没有签订,包括买卖合同的一些具体条款未能达成一致而造成无法签订正式买卖合同,不能一概认为属于买方违约,因此您可以主张要求返还定金。
如果,改定金合同包含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可以视为属于买卖合同,您拒绝购买则构成根本违约,对方可以解除合同,适用定金罚则,并且可以要求您赔偿损失。
其次,卖方人未行使上述权利,而卖方人在11月27日取得相关委托书,视为房屋产权人对于无权代理进行了追认,改定金合同生效。
再次,定金合同一般属于预约合同,合同目的是订立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但是因为各种原因最终没有签订,包括买卖合同的一些具体条款未能达成一致而造成无法签订正式买卖合同,不能一概认为属于买方违约,因此您可以主张要求返还定金。
如果,改定金合同包含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可以视为属于买卖合同,您拒绝购买则构成根本违约,对方可以解除合同,适用定金罚则,并且可以要求您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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