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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08年12月1日签订5年劳动合同,工作地点为青岛,到今年2013年11月30日劳动合同到期。企

 09-18 11:52  悬赏 0  发布者:devilk…… 给我留言 地区:山东-青岛 回答:(2)
我2008年12月1日签订5年劳动合同,工作地点为青岛,到今年2013年11月30日劳动合同到期。企业提前下发劳动合同沟通函,并明确写着明年2014年企业将从青岛搬迁至天津,让我做选择,签(沟通函写的:2014年6月30日前工作地点为青岛,之后为天津)或不签(沟通函写的:个人不同意续签,合同终止)。
我的问题是:
1.沟通函合法吗?只有这两个选择是否太强制性了?是否应该加一条选择,是因为企业要搬迁,所以员工不续签吧?
2.如果1成立,那是否应该是因企业原因导致的员工不能续签?
3.如果选择不续签,前合同和新合同是否属于有变化?员工可以申请企业补偿吗?
4.我听说劳动合同到期,员工不再续签,企业是要支付补偿的,我认识的一个朋友单位就是这样,不知是否是真的?
        麻烦律师帮忙解答,如果可以申请补偿,企业就是不给,我是否能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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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3年09月18日 14时14分
1、沟通合法;2、是的企业原因;3、可以;4、职工不续签,没有补偿。
追问:

1.那我申请律师进行劳动仲裁,费用大约需要多少?
2.补偿的月数包含了我休产假的月数,工资由社保支付的,不是企业支付,那这块补偿是算还是不算呢?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谢谢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9-22 08:13
只要是单位原因造成的,不续签,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详情可浏览我的网易博客:青岛律师交通事故、劳动工伤赔偿服务网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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