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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

福建-莆田 11-11 15:19  悬赏 0  发布者:191767…… 给我留言  回答:(3)
我司与A员工需要解除劳动关系。但是通过协商,双方未达成一致协议。为此,我司单方与A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请问:我司依照第87条给予员工双倍赔偿金后,我司是否还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再支付1个月的待通知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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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11-11 15:26
按照法律规定支付补偿金的
回复时间: 2013-11-11 16:04
按照法律规定支付补偿金
回复时间: 2013-11-11 15:26
不需要再支付。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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