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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卫工人劳动纠纷咨询

陕西-榆林 01-24 21:54  悬赏 5  发布者:wangwe…… 给我留言  回答:(1)
你好!我是陕西神木县城的一名环卫工人,57岁1957年9月,2009年5月6日开始在神木县环卫上班扫街,一直到2014年1月21日,中间2010年11月份家里老人病重去世,请了20天丧假,期间没有休息过一天,生病也坚持扫街,没有过周末休息和节假日,一直兢兢业业上班。2013年4月份又和环卫签订合同,合同期限21个月,但是合同一直没有给我们。前两天也就是1月21日,突然接到环卫组长电话,说要裁员,让我以后不用来扫街了,这几天我一直生活在神情恍惚中,儿子患有尿毒症,我又突然失业,给我本来就很不幸的家庭雪上加霜!今天通知我去环卫部门,领了1000元慰问金,说这是领导的施舍,本来辞退的人什么也没有了,但是领导同情,经开会决定给发1000元,上班的是2500元,他们说另1500元是1月20到2月20日的假日双倍工资没有我们的份!被辞退领千元慰问金的有20多人。今天和几个一起扫街的人找他们领导,他们辞退的原因是:因为我们年龄大了,什么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缴不进去了,万一我们扫街的在街上出现意外,他们负责不起,所以一刀切,据他们说女的54周岁,男的58周岁全部清退!但是实际打发的是58岁以上的女的,我的合同到2016年初才到期。当时签合同时说58周岁,但是现在又要反悔。我知道我们扫街的绝大部分是老年人,比58岁大的人有的是!他们打发我们几个都是不会写字,没有后腿的人,让我们这些老太太过不了一个顺心年,所以现在我不知道该怎么做,请求能获得您的帮助,真心祝愿您平安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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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4-01-25 09:27
针对你的问题答复如下:

    1,《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2,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天书面通知你,否则需要支付一个月的代通知金;
    3,你有权要求单位补缴社会保险;
    4,你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拖欠的平时加班工资以及节假日加班工资;
    5,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你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必要时,也可以直接申请劳动仲裁,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以上答复,如果满意,敬请采纳,并给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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